在2015年1月2日,加拿大新版权法正式实施后,很多反盗版公司(anti-piracy company)发现“商机”,以莱坞影视工作室( Hollywood studios)名义,不断给本国的网络用户发出侵犯版权通知,要他们在限期内支付“和解费”(settlement fee),否则就会吃官司。这种没有任何法律效应的通知,无异于“勒索信”,却让不少人不明就里、乖乖缴钱,白白损失了好几百块。 据去年年初正式实施的新版权法(Canadian Copyright Act, Notice and Notice),版权拥有者如发现遭人侵权,可通知网络服务商,后者必须采取相关行动,给相关下载者发通知,否则将被罚款。此外,新法赋予原作者获得侵权人士的身份的权利。换句话说,如果网上有人下载盗版(如电影、音乐),原作者将能够知道他们的身分。 这个法规本是为了让网络提供商参与遏制盗版,谁知竟被不少反盗版公司(anti-piracy company)滥用,让他们好像一下子发现“发财途径”。于是从去年开始,本国不少网络用户都收到了反盗版公司发来的信件,称他们“非法下载”,并要求在限期内支付和解费(一般为数百元),否则就会吃官司,面临高达5000元的罚款或其它处罚。 据本国网络法专家门德尔森(Allen Mendelsohn)表示,发出这类通知的多为美国的反盗版公司。例如本地英文媒体CBC曾获取了一份由洛杉矶CEG TEK公司以电影工作室名义发来的信,上面说收信人的网络曾用于获取或分享非授权内容,要求其一个月内支付调解费,如不及时交钱,日后吃官司可能被罚得更重云云。 信上援引不少法律条文,说得煞有介事,一些人生怕吃官司,就交了钱。 然而,这种“和解信”根本不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去年年中,前加拿大工业部发言人恩莱特(Jake Enwright)曾表示,如果加拿大人收到这类通知,根本不应交这类调解费。 温哥华网络专家沙利女士(Meghan Sali)说,这类通知根本就是误导、纯属勒索,收到这类通知的人,只属于有非法下载的嫌疑,根本无需支付什么费用。工业部也曾通知有关方,这类侵权通知不能要求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可是,反盗版公司并不停手,仍有加拿大人一直收到这类通知,而且不断有人“上当”。 蒙特利尔网络法专家门德尔森(Allen Mendelsohn)说,经常有收到这类通知的人向他咨询,其中不乏专家教授,这类人通常害怕吃官司毁了前程和名声。他希望,联邦应修订相关法规,以便消费者能够完全理解。 那么,个人下载盗版到底会不会吃到官司呢? 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是实际上多半不会吃到官司。门德尔森表示,如果反盗版公司真要诉诸法律,首先得申请法庭令,要求用户网络提供商上交用户姓名和地址,然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再发出通知。然后,反盗版公司才有可能提出起诉。如果起诉个人,最高赔偿金额只有五千元,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会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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