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一名华裔女子,18年 中只申报纳税收入12万,年均6666元,她靠这些钱成功养活了自己和3个孩子。当警察在她家里搜查出近7万现金准备没收的时候,她告警察成功取回了自己 的钱,税局发现她偷漏税,也没能把她怎么样,法官明知道她说谎,同样拿她没有什么办法,判她只需补交一点税款。最厉害的是此女子全程打官司不请律师,法庭 上用粤语应诉,靠翻译交流,可谓大获全胜。 法庭文件显示,杜繁水(FAN HSUI TO,音译)1985年移民来加拿大。1988年结婚,现在和丈夫分居。 2009年10月的一天,警方持搜查令来到她家,从她儿子的房间搜出毒品、武器和现金,从她本人的卧室中搜到大量现金,包括加元63990元和美元 4004元。警方怀疑这些款项与罪案有关,准备没收。钱被搜走后杜女士向警方投诉,从她房间发现的钱属于她和她的配偶。几经交涉,警方最后终于将这笔钱还 给了她。 她称警方搜查的当晚她分居的丈夫也在现场纯属偶然。 18年中只申报纳税收入119848万,其中有两年净收入只报1元,一个没有多少收入、靠福利生活的人家中怎么会有7万现金呢?警方将钱还给了杜女士后,此事引起加拿大税务局的注意,税务局重新评估了她过去4年的收入,认为她少报收入总共达13万1628元。 面对税务局开出的巨额税单和罚款,杜女士上诉到税务法庭。税局律师承认税局对杜女士的个人开支所做的评估过高,应以她自己所做的评估为准。为此,税局撤 销对杜女士2006-2008年这3年少报收入的指控。由此计算的罚款也一并撤销。税局同时将杜女士2009年少报的收入由72663元下调到53689 元。 税局评估杜女士的收入瞒报情况 尽管如此,杜女士坚持说自己2009年没有税局说的那些收入。她说,警方发现的这7万元现金是她节约下来的。7万元中那63990加元,其中有她结婚时收的礼金3万元和生孩子时收到的贺礼,剩下的都是她平日节省下来的钱。而4004美元现金则是帮自己母亲保存的。 法官认为她说谎,比如她说代母亲保管4004美元,但她的母亲却没有为此做证。此外也没有证据支持她1988年结婚婚礼上收到3万元礼金。法官不相信她在收入那么少或者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可以将这3万元现金放在卧室里保存21年之久。 法庭文件显示,杜女士没有任何债务。她在2006-2009年没有任何工作或生意收入,所有的收入都是福利,包括孩子们的牛奶金。杜女士有3个未成年的孩子,与配偶分居,而配偶至少从2002年起就停止了对这个家庭的支持。 尽管税局律师建议把杜女士2009年收入计算为3万元比较合理,但法官拒绝,法官维持她2009年少报收入数为53689元。这样杜女士2009年的收入修订为6.4万元,以此为当年收入征税,罚款取消。 税务专家胡商告诉51记者,在加拿大税法里,举证责任是在纳税人的一方,一旦被税局查税,凡是纳税人不能证明其资金的来源属于免税的,都一律按应纳税的收入来处理。 对于资金来历不明的情况,税局一般采用净资产评估法。这种评估方法是根据纳税人个人资产的增长,来反算当年的收入。在具体计算方法上,净资产评估方法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纳税人净资产的增长;另一方面是纳税人每年全家的生活费;一般是按统计局的全国平均生活水平算。由于净资产法算出的是隐瞒收入,属于 逃税行为,所以税局一般会处以50%的罚款。 胡商表示,按照规定,在正常评估情况下税局对纳税人的税单可以回溯3年。但如果税局发现纳 税人有故意瞒报收入等比较重大的情节,这就不属于正常情况了,税局有权查更远的旧帐。不过,税局规定纳税人需保存税务单据6年,所以对于6年以上的一般不 会再追查。因为举证责任是在纳税人一方,纳税人既然没有义务保留6年以上的税务单据,当然也就无法就此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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