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一名领取社会福利金和房屋津贴的华裔女子,在警方扫毒行动中被揭发瞒税。当事人不满税局的评估金额提出上诉,被法官驳回。税局将重新评估当事人4年的个人入息;但税局亦网开一面免除罚款。 法庭文件显示,多伦多警队在2009年持搜查令,到当事人的住宅搜索,在事主儿子睡房搜获毒品、武器和现金,又在当事人睡房发现63,990加元及4,004美元。当事人宣誓声称她睡房内的现金,全部属于她本人和配偶所拥有。这些现金其后全部归还当事人,折合69,273.19加元。 联邦税务部以净价值分析方法,重估当事人在2006至2009年的个人入息税。税局计算个人资产和开支后,认为当事人漏报13万元收入。2009年未报税收入主要是警方搜获的69,273.19元。税局并调整当事人的个人入息退税、合并税退税和牛奶金的金额。 税局的代表律师在开庭时表示,由于计算当事人的开支有差异,因此作出让步,承认当事人由2006至2008年未有漏报收入,所以毋须罚款,2009年未有漏报收入也减为53,689元,并一并取消2009年的罚款。 当事人未有聘请律师,在中文翻译的的协助下自辩表示,1985年移民加拿大之后不久结婚,但现时已经分居。警察入屋搜查时丈夫刚好在她家。她自2009年起便单亲抚养3名子女。 当事人称移民后一直工作,过俭朴生活。69,273.19元现金是多年来的积蓄。该笔钱全部是她个人拥有不属于配偶。当中包括结婚和子女出生时所获赠的礼金,以及工作的积蓄。她无法确定每年可以有多少储蓄。她又说,4,004美元属于母亲,她只是代为储蓄。 法官指证词难以置信 当事人被盘问时说,结婚时约有30,000元礼金,又从家姑获得约30,000元。但她无法讲出家姑赠予的钱是一笔过或分几笔细金额。 她被盘问时承认未有申报在2009年卖奖券的收入,因为当时她和家人领取社会福利金和房屋津贴。根据她所提供的资料,在2009年只有3,744元收入。 法官在判词中指出,当事人的证词难以置信。当事人声称美金是代母亲保管,但却未有让母亲出庭作证。当事人又声称睡房发现的金钱中的30,000元,是1988年的结婚礼金,但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收到30,000元礼金。 法官指出很难相信当事人在过去21年,没有动用这30,000元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当事人申报好几年只得些微收入,又有好几年没有入息。从1988至2005年的18年期间,当事人申报的净收入共119,848元。法官留意到当事人在1998和1999年申报的收入,每年只有1元。在2006至2009年,当事人未有申报工作或生意收入,只是有社会福利金和牛奶金入息。当事人要养育3名子女,配偶自2002年起便没有协助抚养子女。 法官相信当事人在2009年只赚取3,744元。税局律师认为,当事人在2009年有30,000元收入。法官指出,当事人未能提出证据,69,273.19元是礼金亦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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