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省一名华裔女子的投资物业获一发展商收购作重建之用,买卖双方却在交吉日期上发生一年差距的争拗,遭发展商入禀要求修改和强制履行合约。 答辩人李氏在2012年以330万元,在温哥华甘比街(Cambie Street)购入地皮连房屋作投资用。 原告人发展商Pennyfart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在2015年6月跟李氏签订买卖合约,同意在2016年7月6日完成交易。发展商一方先在6月16日签约,透过经纪将合约交予李氏。但在李氏于2015年6月17日签名前,她或她的经纪改动合约,将卖价390万元增至400万元。 她的经纪也在附加文件手写道,因租户仍租住单位,卖家会给予两个月通知,或买家会保留这些租户,租金收入每月2,200元。李氏在旁边签署了姓名缩写。这个简签跟原本以电脑打出的一句「买卖物业的完成日期将在2016年7月6日」非常接近。但李氏则坚称,她相信交吉日期是在2015年7月6日。 但发展商表示,从未计划在2015年7月便收楼,因这幅地皮只是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发展商还收购了该物业旁边的两栋物业,收楼日期分别在2016和2017年,发展商计划在该处兴建6层高的住宅大厦,提供50至60个单位。 发展商在2015年7月以书面要求将交吉日期,从2016年7月6日,延至同年的12月8日,李氏则透过经纪指,交吉日期应在2015年,但发展商不同意。发展商的经纪曾在3分钟内5次向李氏的经纪发短信指,不可能在2015年交吉,要对方立刻回覆。发展商不久便入禀,要求法庭修改并强制执行合约。 李氏也要求法庭按她的修订去更正合约。她辩称,在发展商看到手写部分后,便应知道她相信交收日期为2015年7月6日,而非2016年7月6日。 发展商的行政总裁赫普沃思(Anthony Hepworth)在接受盘问时承认,看到李氏的手写改动,但认为只是例行的合约条款。即使合约写明卖方要在交吉前终止所有租约,但赫普沃思认为,李氏手写的只是很直接的条款,即租户可能会继续住在该处。 最高法院法官George Macintosh在判词指,虽然李氏的母语为普通话,英语能力有限,但在2015年6月17日签约当日,跟经纪紧密合作,而且即使说普通话的人士也习惯使用阿拉伯数目字,因此李氏应知道「2016」的意思。 法官不认为发展商在收到新增手写条款后的任何行为属诈骗。另外,对于李氏声称,该物业的独特性不足,可以被取代,因此法庭不应下达强制履行令(specific performance order)。 法官则指,该物业座落在温哥华繁忙的甘比走廊,而且发展商已购入相邻的两个物业,若无法购得李氏的物业,另外两块地皮对发展商也没有大作用,发展商无法进行发展计划。这个理由足以令法庭下达强制履行令。法庭最终判发展商得直,李氏的物业应在2016年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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