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华裔夫妇长期分隔加、中两地,虽然已育一女,最终双方离婚;住在中国的妻子要在加拿大打离婚官司,住在安省密西沙加的丈夫却要在中国打官司。 最初,安省法庭以妻子及其女儿住在中国,在中国审理此案是合适地点,于是判男方可以在中国打离婚官司。 中国法庭在判决准予离婚后,以男方资产收入全在加拿大,男方却未如实申报,于是又建议双将案中涉及财产及抚养费的问题,交回加拿大法庭解决。 一般而言,在加拿大离婚,夫妻的财产要平分,抚养孩子的一方可按对方收入取得赡养费。 在中国打离婚官司,按中国法律分配财产,例如婚前购入的物业,就不被视为共同拥有,而申请离婚者在加拿大的收入,中国法庭未必查得到。这宗离婚官司的男女主角,男方是一名工程师,从2005年起居住在密西沙加。他的钱财、物业和收入都在加拿大。女方是一名办公室文员,生活在山东泰安。 他们于2006年8月在中国结婚。女儿于次年2月来到人间。但是到2007年底夫妻已经分开。就这段短暂婚姻来说,双方隔洋居住,离多聚少。 2010年1月,男方到中国申请离婚,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和分割物业。 而女方则于同时来到加拿大打官司。安省法官当时下令要男方支付女儿的临时抚养费,每月825加元。 同年4月,男方律师提出动议,要求停止安省的离婚官司,以便官司在中国展开。女方反对。但安省法官认为,小女孩住在中国,官司到那里去打比较合适。 于是官司移到中国进行。中国法官准许离婚,并将抚养权判给母亲。女方婚前购买的物业归女方所有。但根据中国法律的程序,女方直到判决下达,才知道男方并未充份申报其财务状况。 虽然中国法官命令男方诚实地报告财务状况,但男方在他的财务报告中指自己的月收入只有150加元。 中国法院最后于2012年9月决定:由于有争议的财产和物业都在加拿大,法院无法确定男方的真实收入,难以决定抚养费。因此,"中国法院并非决定此事的最佳场所"。 男子不愿回安省打官司,在中国上诉法院提请重审此案,但被驳回。 这边厢, 女方成功地将官司打到安省。但是该官司面临一大难题。因为安省现有的先例是:在别国判决的婚姻官司,安省法庭不再介入。 不过,初审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个例外,因此决定本案虽然经中国判决,安省可以继续审下去。 初审法官的理由是,男方向中国当地法院提供有关其收入的虚假资料,使得中方无法就抚养费做出决定,并明确表示,将所有经济问题、包括分财产、抚养费等,转给加方处理。 男方对安省初审法官的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法官审理案卷后指出,虽然安省法院是有理由来处理本案。但是,如果仅以"离婚法"处理本案,在没有一个加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基础上,来判决抚养费等,可能存在宪法障碍。不过,女方的诉状还通过"安省家庭法"来寻求解决抚养费。这就解决了上述问题。在中国法院同意离婚后,可由安省法院按照"家庭法"来判决抚养费。 上诉法官据此决定,安省高等法院,有权按照"家庭法",来对抚养费和分产做出判决。男方的上诉就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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