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多一名华裔男子签署了先租后买的汽车合约(Lease Agreement)后,未到合约截止期就提前还车,租车信贷公司向其追收1.6万元的违约金遭拒绝。华裔男子声称他没有签署合约,并指车行经纪答应他提早还车也不会有事。安省法院法官认為,既然华裔男子已经在合约上签字即是认可了合约,就必须按合约行事,判罚华裔男子不但要退还1.6万元,还要付4500元堂费。 判退还1.6万元兼付堂费4500元 2016年1月,华裔男子在丰田车行看中一款Lexus ES350房车,于是与丰田信贷(Toyota Credit)签署租赁协议,租赁这辆房车,租赁為4年。合约内已经写明,如果华裔男子提前还车,必须要根据还车日期支付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才驾驶了大约七、八个月之后,华裔男子就将车还给丰田车行。丰田信贷根据租赁协议提前终止了合约,并要求华裔男子支付汽车的价值与华裔男子已支付的租金间的差额,即16,215.9元。 华裔男子不服向法庭兴讼,结果在一审中输了官司,被勒令补上那1.6万元的餘款,还被判罚多交4500元作為堂费。 华裔男子又向地区法庭申诉,承认他作為承租人的签名出现在租赁协议上,并且与经销商内部文件上的签名相符,但他又说他实际上没有签署租赁协议,而且他还声称,当时他与Lexus车行的经纪谈租赁汽车时,对方口头答应他,如果提早还车,不必支付任何罚款。 地区法官仔细审核所有的文件和口头证据后认為,丰田信贷出示的租赁合约上的签名,的确是华裔男子的签名,他要对提前还车所造车的后果负责。上诉庭法官最终维持了一审法官的判决。 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门先生称,他接触过不少客户对自己的签名採取很不负责的态度,结果事后发生纠纷时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全是一笔糊涂帐。 「比如说在买房子的时候,為了抢柯化,买家就同意不验房,不查房屋的保暖程度或者漏水情况等。住进去之后,发现一堆的问题,这时候就开始「撒野」。事主说地產经纪没有向他解释清楚相关的事项;地產经纪则声称已经讲解,否则事主不会签署合约。」 门先生表示,这样的案子相当不好断,如果能够在一开始的时候,事主不要轻易下笔签字,就不会搞出后面一大堆的麻烦事。 「我还见过更奇葩的事主,一些图省事的房东,不懂英文,竟然叫租客自己去网上下载英文的租约范本,打印出来两边签字。但没想到租客心眼坏,把租约的条款给改了,改得对自己非常有利,对房东非常不利。后后闹出纠纷的时候,大家把双方的合约拿出来一看,好了,房东只能吃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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