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岁老业主陶罗(ANTONIA TAURO),向一对华裔夫妻出租了一座上居下舖的物业,业主其后以种种理由﹐要求终止租约﹐原因包括租户欠租﹑拒绝购买保险及缴纳物业税。事件更由安省租务委员会闹至安省高等法院﹐业主最后得直,法院判租户要尽快补交租金。 向陶罗租住单位的是孙氏夫妇,他们租用单位一段时间后,业主陶罗便想终止合约,理由是租户迟交租金、没有买物业保险、没有缴交他们那一部分的物业税、违反租约﹐将单位再分租﹔没有及时修葺物业等。 孙氏夫妇否认违约,反指业主未有尽责保养物业。他们还认為,由于物业的上层是用作居住用途,因此有关物业的纠纷应交由租务委员会处理,而非安省法庭。 但受理陶罗诉讼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法维卢(FAVREAU)则认為,根据《住宅租赁法》规定,如果用于居住的楼宇与一处商舖相连,而且租约包括住所及商舖,则《住宅租赁法》就不生效,要由更高一层的司法部门来处理。 双方争议的物业是一座上居下舖(便利店)的单位。2008年,孙氏从前一任便利店的店主手中接手租约,但并没有和业主陶罗签订正式的租赁合约,直至2015年﹐才签署5年的《商业租赁协议》,月租為3,000元,同时还要承担50%的物业税和商舖的合併税(HST)。 租约还要求,租户要支付保险、要保养物业,包括修理地板、墙壁、天花板等。 2017年8月,业主把孙氏夫妇告上租务委员会,称两人违反合约﹐将二楼一个单位分租出去﹔拖欠1.7万元租金﹔未能提供保险证明﹔没有及时修葺房屋,令修葺成本积累至2.26万元。 孙氏辩称,她因英语不好﹐需要儿子帮助;而且她是在年末才交物业税,因此没有漏掉2018年的税务。至于她没有买保险,是因為租约的不确定性;她于2008年接手房屋时,物业就已有多处破损。 孙氏还反告陶罗,称房东没有尽责修葺房屋,她自己掏腰包做了修復,房东还反欠租客2,000元的修理费。 事件其后更由租务委员会闹至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审理后认為,孙氏的违约行為相当严重,尤其是没有给房屋买保险的做法最為严重。 為此,孙氏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提供保险证明,缴付所有的租金和物业税,不得再将房间分租出去,并且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如果是业主代為维修的部分,孙氏还要向业主补偿维修费。 但对于业主索取1万元诉讼费的请求,法庭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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