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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年在加居住超半年就是事实居民 需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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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1-3 1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温哥华移民律师钱路表示,以往不少港人移居加拿大后又回流香港工作或居住,以爲隻要取消银行户口、医疗卡及驾驶执照,就可以向加国申请非居民(non resident)身分,是大错特错,有个桉最终夫妇要办理“离婚”手续才可以切断与加国联系。

钱路周五接受《星岛日报》记者访问时指出,税务居民的定义分爲两种,就是“事实居民”和“被视爲居民”。事实居民的定义是这个人与加国有足够的联系。

他说,税局规定若当事人有妻子或未成年子女在加国,即使居住在妻子名下、租住或借住的物业,就属于“事实居民”。至于“被视爲居民”的定义,是当事人每年居住加国超过183天,即超过半年,就不能够申请爲非居民。

钱路表示:“一般人误解以爲隻要取消银行户口、医疗卡、驾驶执照等,就可以申请非居民身分,是犯了很大错误,其实这些隻属次要条件。”

他指,有部分个桉因爲这样而被税局指仍有加国联系,被追收税款,最后弄得“离婚”收场,才保得住配偶名下的物业。

2#
发表于 2015-1-4 22:24 | 只看该作者
是否属于税务居民在每个税务局工作人员看来有些模棱两可。比如探亲过来的移民的父母或者陪读的家长,住了半年多,算不算税务居民呢?反正我是碰到一些申请临时工卡号被拒的。税务局的理由是你们是来旅游的,不是居民。还有一些没有入籍,很可能丧失身份的新移民,他们某一年居住了半年,而后就回国了,也不报税。那税务局又能拿他们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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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5-1-4 23:29 | 只看该作者
相信楼主说的是有枫叶卡或者是公民的人是否“非税务居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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