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无奈成了被告:
1。你的原文:“我是有三个条件可以随时终止买卖。”
* 告诉我是哪三个条件。怎么可能随时可以终止买卖?所有的条件都应该有时间的限制,否则对买卖双方都不会公平。如果没有时间限制(经纪漏加了?),你就有机会胜诉。
2。你的原文:“因为当时确实想买房,我在验房当天签了字,但三天后验房报告出来才告诉我这房屋顶需要更换,加上这房屋后阳台需要更新(政府规定),感到力不从心了,当时通知了我的经纪。我的经纪说因为已经签了字,不能终止了,只好寄希望贷款过期,银行的正式贷款批准信确实过期,但对方经纪说以第一封有条件的批准信为准。"
* 验房当天签的是什么字?哪张纸?如果是"Amendment and fulfillment..."那张纸,上面如果已经写明了OFFER上提出的条件已经满足了的话,在这一点上你确实没有退路了.但是,既然验房报告还没有出来,为什么你会在"Amendment and fulfillment..."上签字?仔细阅读B2.5有关验房的条款,在验完房后4天之内你有权利因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提出书面的退出合同的要求并附上验房报告的副本.如果确实是因为买方经纪的失误,你可以到CACAIQ告你的买方经纪.但是,桥归桥路归路,这和卖方经纪告你是两回事.
*"房屋后阳台需要更新(政府规定)",-----你怎么知道的是政府的规定?是谁告诉你的?证据?如果是在谈判过程中对方以书面形式披露的,那你应该早就知道这件事了,不能籍此作为毁约的理由,你必须对你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对方一直没有披露而你又有证据,你可以连对方的经纪和卖方一起告了.这和卖方经纪告你仍旧是两回事,不过倒是可以以此达成一些协议.
* "只好寄希望贷款过期,银行的正式贷款批准信确实过期,但对方经纪说以第一封有条件的批准信为准。"----回去仔细阅读A4.1 A4.2 和A4.3,即便你不能拿到贷款,对方都有权利带你到他认可的银行办理贷款.据你的描述,整个事件中,你的银行一共发出了两封信,一封是有条件的批准信(有效期内),另一封是正式的(过了有效期).也就是说,你的财务状况和物业的市场价值没有问题,因此,以此为借口,你必输无疑.这里有一些技巧,只不过你们没有玩好.
* 这段描述前后矛盾逻辑不通.如果你真的要寻找帮助的话,请将事实的真相告诉我们.
3."毕竟我们人生地不熟,语言又不通,容易失误。"---我个人比较反感这句话.你必须要尊重你所作的每一个决定,尊重你签的字,你的许诺,承担你的责任和每一个决定带来的后果.不要找这样的理由,"人生地不熟,语言又不通"是你来加拿大前就应该知道的.
4.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凡是服务都是由价值的.要想打赢官司,唯一的可能就是花钱请律师,帮你逐条分析合同中的漏洞!没有人会打保票的.
或者,找你的经纪,想想办法(如果他/她为人不错的话).这是除了SINOQUEBEC.com以外唯一免费的办法了.谁让他/她做这一行而又是个好心肠的人呢?
估量一下你的损失,两害相权取其轻,祝你好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