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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租约签订后, 合同即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 双方包括房东和租客都应履行租约上的各自应遵守的条款. -- 对否?
[2] 房屋租约签订后, 签订合同的任一方都不能单方面要求改变租约中的任何条款或房租数目, 直到当前租约期满为止. -- 对否?
[3] 在租约有效期内, 房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对租客收取租约注明以外的任何费用. -- 对否?
[4] 与此同时, 租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房东支付租约注明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 对否?
前两条不知道有没有特例或者不对的地方, 还请熟悉者指明. 谢谢.
关于第三条和第四条, 有些特例应该排除在外是不是 :
针对第三条 :
[3.1] 在租约到期, 租客打算搬走并不再续约的时候, 如果租客没有将房屋恢复成入住前的原样, 房东有权利根据情况对租客收取其他费用? (例: 租客在室内吸烟导致墙壁变色, 屋内留有气味或地毯被烧出洞)
针对第四条 :
[4.1] 租客可以针对房东没有按照租约规定执行的条款, 要求少支付部分或全部房租? (例: 房东未履行其口头答应过的对房屋防水结构的修补)
[4.2] 租客可以以房东未及时通知/按照正常法律程序通知新租约内的变动为由, 拒绝支付双方已同意并签订了的租约内的部分或全部租金? (例: 房东在签约当日将过去免费的停车位改为收费)
以上具体哪些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 哪些是个人以为合情合理却没有法律依据或文献支持的呢? 万分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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