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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和房客说好今年会把房子收回用来自己住。魁北克规定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访客。也就是2015-12-31前。但是头一次当房东。不太了解。通知信寄晚了。房客一月6号才收到的。现在房客提出四千多的赔偿、包括搬家费、后三个月的房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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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J$ }+ E) Z; `% i% n2 w+ z从房屋民管局了解到、如果在2015-12-31后寄出的通知信不算。房客可以有权继续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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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和房客交谈。他不愿意继续住下去。定义要搬走。而且必须给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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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赔偿条例是按魁北克省法 : 如果给房客受到个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房东需要给搬家费予赔偿和后三个月的房租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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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知道房客受到了什么样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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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 B# u! D. s# R4 c2 i/ V) m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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