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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dfw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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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遭劫,痛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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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2006-6-3 03:37 | 只看该作者
所有浏览蒙城华人网的朋友们,大家好。几天来,我们一起在关注这个最近最火爆的帖子。
一个星期过去了,随着时间推移,不断有新的人物与情节出现。真相,猜测,激辩,内幕,
不知激起多少人的好奇。谁与争锋,藏龙卧虎,波澜起伏,又不断吸引着网友们的眼珠。终于
故事即将告以段落。双方平静下来握手言和,最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国内的教授先生接受了BMW先生的道歉,虽然已无法挽回他的损失。过去的终将过去,从这起风波中我们学到了什么经验与教训呢?
  首先反映出国人对法律观念的缺乏,整个事件中很少涉及到法律与警方,现场不知怎样,但是可以确定失主没有在第一时间提供给警方有效的证据,而在加拿大这样的法制国家,证据是至关重要的。没有证据只凭猜测便对当事人进行语言上的人身攻击并通过第三人扩散的话,虽然一时解恨,却会触犯法律。例如诽谤罪;西方诽谤诉讼历史中,关于诽谤成立要素之一是“公布于众”。以大众传播的方式公布于众并不是惟一情况,在这里主要是指诽谤者是否有意使被诽谤者之外的他人领悟传播内容。这一点在衡量网络诽谤成立与否时也很重要。网上言论多是匿名或用假名发表的。有的律师认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可以迫使知道发布者真实身份的人公布其所了解的信息,但是如果知情者被列入诽谤案的起诉对象,他就必须说出他了解的有关案情的所有事实,否则将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是目前还未有这样的判例。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网络诽谤案件责任赔偿的。一般来说,法庭在估算书面诽谤赔偿额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是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有多少。也就是说,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人越多,起诉人的名誉损失越大,被起诉者须赔偿的款额也就越高。报刊发行量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诽谤言论的重要指标,而网页、公告板的浏览人次则是多少人阅读到有关网络诽谤言论的指标。?西方诽谤案件中,对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是作严格区分的。在西方,特别是英美,将诽谤分为口头诽谤(Slander)和文字诽谤(Libel),后者为书面或印刷,具有永久性,可以保存,扩散后所造成的损害较大;而前者为口头,损害较小。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无须证明自己因诽谤而蒙受损失,非永久性诽谤的起诉人一般则须证明。那么网络诽谤究竟属于何种呢?目前一般认为,虽然网上的文字和图片可以被拿掉,不像报刊书本的文字图片那样是永久存在的,但是网上的诽谤,一般还是被当做永久性的诽谤。当然这种划分也不是绝对的,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开发,在网络上通过声音传达信息也会更多,网络的可视性传播也将被利用,到时也将会对网络诽谤有不同的认识。美国1909年的纽约州法典中对诽谤的定义为:怀有恶意的刊物,陷某一现存之人或使对已死亡人之记忆于憎恨、轻蔑、讥讽或咒骂,或使他人对之避开、闪躲,或有对任何人、公司或集团的生意或职业,有危害倾向之行为者,均为诽谤。(以上信息来源于杂志《国际新闻界》)。
  也可能涉及伤害罪,在加拿大法律中伤害罪不只限于肢体伤害也包括精神伤害某一判例指出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是:“如果一个神志正 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况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可以认为存在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以次为依据饭店所有人将有权提起公诉索要因此事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隐私权侵犯索赔。而那位被传通匪的服务员如果有证据表明她在生活,婚姻,社交,就业上受到影响。并有精神学法医出具鉴定,以证明因承受压力而导致精神上的伤害的话,她有权要求索赔。在美国有记录为$10万,其严重性仅次于种族歧视。
  这就是学会运用法律的重要,一不小心就会从受害者成为违法者。
  饭店需学会面对一个大问题,就是对顾客生命财产的保护。请不要一味推卸责任。要记住你是在依靠顾客的消费来生存,他们是你们的衣食父母,你们的恩人。你们有责任给他们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作以回报。我不主张非专业人员冒险与歹徒搏斗,在他们使用枪械或其他暴力时最好放下钱,生命最重要,然后马上报警准确无误反映案情。案后对受害人亲切安慰,诚恳道歉,失窃已是幸,怎能再雪上加霜。这时候人们大都心情不好即使会有愤怒,埋怨都应理解。记住,宽容与关爱才是服务的本质。顾客心里带着不满离开,可能他和他的亲友从此都不会再来消费,就算一人每次消费20元吧,一年光顾10次。他有3个兄弟个个结婚每人拥有两个孩子。而他的十个好友情况和他一样。他们再也不上门,算一算10年下来你会损失多少钱?$32000,够你在唐人街开家分店。不要得罪客人,这是生意人的真理。对于防盗解决方法也是有的,譬如设立贵重行李物品寄存处,天黑人少时不要将陌生客人安排的太紧,因为拒绝待客会涉及歧视。尤其是西人,他们很擅长打官司。如果没条件雇佣保安的话及时和最近的警察局联系。监视系统让人不悦,就请服务员多注意多留心,当事情不可避免时要真诚对待客人,如果这样你的生意会越来越火。
  最后希望双方能过化干戈为玉帛 ,握手微笑成为朋友。
  也愿蒙特利尔越来越好,大家都过的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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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2006-6-3 08:52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渝航川菜馆的老板已经向被抢同胞的道歉了,争论本应结束, 可仍有人(i.e., 紫梦, 春雨秋)泼妇骂街, 唯恐天下不乱, 不顾全大局; 还有人(i.e., Cloudrain) 将渝航餐馆比喻成毫无吸引力的盛屎的马桶, 如此恶心, 大家还能再到我们这里吃饭吗?

紫梦, 春雨秋, Cloudrain, 你们是帮渝航还是毁渝航? 你们这是帮倒忙.你们傻了, 你们没有见到近来很少客人来我们渝航吗?


紫梦, 春雨秋, Cloudrain, 求求你们到别处玩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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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发表于 2006-6-3 08:59 | 只看该作者
Excellent poster !!!



(( 饭店需学会面对一个大问题,就是对顾客生命财产的保护。请不要一味推卸责任。要记住你是在依靠顾客的消费来生存,他们是你们的衣食父母,你们的恩人。你们有责任给他们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作以回报。我不主张非专业人员冒险与歹徒搏斗,在他们使用枪械或其他暴力时最好放下钱,生命最重要,然后马上报警准确无误反映案情。案后对受害人亲切安慰,诚恳道歉,失窃已是幸,怎能再雪上加霜。这时候人们大都心情不好即使会有愤怒,埋怨都应理解。记住,宽容与关爱才是服务的本质。顾客心里带着不满离开,可能他和他的亲友从此都不会再来消费,就算一人每次消费20元吧,一年光顾10次。他有3个兄弟个个结婚每人拥有两个孩子。而他的十个好友情况和他一样。他们再也不上门,算一算10年下来你会损失多少钱?$32000,够你在唐人街开家分店。不要得罪客人,这是生意人的真理。对于防盗解决方法也是有的,譬如设立贵重行李物品寄存处,天黑人少时不要将陌生客人安排的太紧,因为拒绝待客会涉及歧视。尤其是西人,他们很擅长打官司。如果没条件雇佣保安的话及时和最近的警察局联系。监视系统让人不悦,就请服务员多注意多留心,当事情不可避免时要真诚对待客人,如果这样你的生意会越来越火。
最后希望双方能过化干戈为玉帛 ,握手微笑成为朋友。
也愿蒙特利尔越来越好,大家都过的幸福快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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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2006-6-3 11:23 | 只看该作者

学术讨论一下

原以为事件已经结束,回来一看,依旧很热闹嘛。
     看到linglingsan先生的帖子觉得很有意思,决定来讨论一下。
     先要谢谢linglingsan先生的善意。
     linglingsan先生的文章太长,我来归纳一下。这就是学会运用法律的重要,一不小心就会从受害者成为违法者。以此句为准,上面应该是对“受害者”的善意提醒,下面应该是对店家的善意劝告。
     提醒主要针对的是诽谤罪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先说诽谤罪,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 捏造散布 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即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和散布虚构事实。通观linglingsan先生的全文,我们只看到了散布,请注意由于linglingsan先生未做具体解释,我们只能看到散布,而不是散布虚构事实。
      同样,我们来看精神损害,先引用一下linglingsan先生引用的句子::“如果一个神志正 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况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可以认为存在严重的精神上的伤害。”
      不用我多说,大家应该已经明白了吧,这句话是特指而不是泛指,就好象说员工受不了老板布置的工作的压力自杀,我们不能说老板犯罪一样。
      另外,linglingsan先生对服务员小姐的建议中,她还需要有证据证明她的变化是由于这一事件而起,而不是其他。
      个人问题:之前的帖子,没有提到服务员的性别,你是怎么断定是小姐的,而且还知道她有婚姻的情况。你要知道这个问题是很严重的,你看之前有人给紫梦小姐安了个未婚妻情况就那么严重,你可要小心了。当然现在我可是知道紫梦小姐是个美女,紫梦小姐你可不能对我发火,因为你的这个例子比较近,嘿嘿,多有得罪,多有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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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2006-6-3 11:34 | 只看该作者

有监视系统可不可以

刚才是学术讨论,现在这个是随便说说,嘿嘿,这样的讨论应该不会让不是科班出身的linglingsan先生不那么困惑吧,呵呵:p
     监视系统应该就是摄像头吧
     饭店的大堂属于公众场合,我想增加一个可以保护大家利益的设备,应该不会让人不快吧
     当然有些地方是不可以的,比如说情人旅馆或者澡堂子,在那装,确实会让人很困惑
     有很多超市已经装了这样的监视系统,不知道大家抬头看到屏幕中自己的时候,有没有不快?
     我自己倒是觉得,我可以免费看自己上不上镜呢,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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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2006-6-3 11:38 | 只看该作者

火药味太浓

因为没有机会和别人谈自己的专业,见到linglingsan先生的帖子有点兴奋了,呵呵。
     没有针对linglingsan先生的意思,另外我要谢谢你。
    在论坛吵的不可开交的时候,需要你这样的公允的智者来平息纷争,谢谢你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和对我们的提醒,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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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06-6-3 13:06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对我的关注与指导,希望能成为大家的朋友。我的文章还不行,有待提高。愿不久的将来,我能够熟练使用英法语来写作,把中国人的心声表达给世界。对于服务员(先生|小姐)要是我弄错了请原谅,因为别人叫你小姐,而且在国内时服务员大都是女性,说习惯了。关于设置监视器的利弊,已经争论很久了。涉及到安全,道德,隐私,健康等一系列问题。2005年《工人日报》的一篇社论认为,来源于野生动物的人类在被监视时,会从生理上作出防备反应,大脑皮层分泌物增加。引起紧张,压力,急躁,易怒。不仅如此,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解剖和细胞生物学系的主任迈克·D·格尔森指出,每个人都拥有两个大脑,第二个大脑位于人的肚子里,负责“消化”食物、信息、外界刺激、声音和颜色等。这个位于肚子中的“腹脑”实际上是一个肠胃神经系统,拥有大约1000亿个神经细胞,比骨髓里的细胞还多,与大脑细胞数量相等,而且它能够像“大脑”一样感受悲伤情绪。内脏会随之出现与肠功能紊乱相似的特征。可见监视系统的遗憾处也并非只是空穴来风。当然,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她改变了世界,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和价值观。监视系统的发明为案件的侦破和社会的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把她从任何一方全盘否定,都不是明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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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2006-6-3 14:39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lunala_
这个贴子现在有了一些法律专家学术讨论的感觉了。嘿嘿。

我个人也想向专家咨询一点问题:
由于本人也有在餐馆被窃钱物的事情发生,因此想咨询一下如果这种事情发生后,我是否有责任向店家要求索赔?
如果可以:
1. 索赔依据是什么(就是如何来证明一共被窃多少钱物?);
2. 索赔过程如何;

先想到这么多。专家能够帮助一下最好。实在我也是个马马虎虎的人,经常带个大口袋不封口的包,这个钱也容易被小偷看见。因此问一下,谨防着下次。
应当先问这样一个问题,法律是用来讨论还是用来应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可这些专家为什么不向店家索赔呢?贴子中已有答案了,是因为照顾大家都是中国人,可为什么还要发这个贴子呢?贴子中也有答案了,是为了提醒大家注意,可不提饭店的名字就起不到提醒的作用了吗?最后这个问题贴子中没有答案,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不是因为照顾同胞而没向店家索赔。
好了,你的问题答案已经全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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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发表于 2006-6-3 15:16 | 只看该作者

我来充下大头蒜

linglingsan先生的帖子先来回答,我也觉得科技是双刃剑,我的原则是不滥用,可能我线条比较粗,我面对摄像头好象没什么感觉。不过我不否认linglingsan先生的说法,合适的做法光我们两也讨论不出来,所以等时间来检验什么是合适的做法吧。
      首先声明我不是专家,只是恰逢其会而已,说错了请海涵。
      很遗憾的告诉lunala,没有你想象的那种可以赔偿的方法在,因为只是法理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为手头没有那么多的资料,能明确的提供出处的就是这个了 。
      在司法实践中:赔偿的尺度问题,受害者的举证问题等等,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此很抱歉,在现在,店家是要做相应的补偿,而不是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注意的是,这不是渐进的,而是任意选择。你觉得怎么好就用什么样的。
      好了,能回答的就这么多了,你要还不满意,我就得去问我的老师或者我老师的老师,不过铁定会被骂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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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2006-6-3 15:40 | 只看该作者

觉得有点不爽

在帖子开始前先要对卜老板和BMW先生道歉,本来是不应该提起你们,但是xuqi20000的话让我很不爽,所以下文提到你们仅是为是陈述,有不合适的地方,请原谅,先说对不起了。
     首先xuqi20000你去看看我的帖子,我有哪句话说过,我要向渝航索赔但是因为大家都是中国人所以才没有,你找出来我看看?
   其次最初的帖子中只是简单提到店家,因为BMW先生某些失当的言论,我们才想让店家有个公正的说法,这个相信大家看我的帖子,可以清楚的看到事情的发展。
    我不管你是怎么样想的,但是你要批评,请你先认真看我的帖子,看完再说话。你可以觉得我的知识不够专家的资格,不错,我自己觉得也不够,不要你来提醒我,但请你不要扭曲整个事件。如果你对这种技巧很满意,那我问你你得到什么了。在你发这篇帖子的时候,我正在为回答lunala的问题而翻找资料,虽然因为缺少最高院意见和补充条例,我不能做出让lunala满意的答案,但我用心了,我希望用我自己知道的东西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你呢,你除了说风凉话,你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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