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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laronde2006 俺是一粗人 提一个标语,请各位大佬斟酌一下: DALAI LAMA=ASSHOLE
Post by Bonn 也顺便抗议下这事儿。这个比藏独对国家的损害大多了。 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138669 [转贴]作为与不作为:台山交警被愤怒的群众打死事件 文章提交者:小荷1120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作者:米莱 昨天去开庭,发现当地热谈一件事。上星期,台山某镇三个交警开小车狂追一未戴头盔的骑摩托车女 子。女子被逼下马路,掉入河里。群众见状纷纷施救,却被三警察阻止。女子终溺亡。群众义愤填膺,暴打三警察。其中一个警察被打死,两个警察被打成重伤。对 此事件,江门电视台已作报道。警察为什么追女子?当地人的说法是可能因为女子未戴头盔。开完庭往回赶,经过海边的简易公路时,我看到了一红色条幅横挂在马 路两边的树上,上面果然印着:“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者罚款200元”。看来警察穷追不舍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女子带头盔,而是为了那200块钱。 我们在许多场合听到过这样的说法: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话好象除了在政治、外交活动中被引用之外,在学术领域似乎也被反复套用。与此相类似,法学理论上也有“作为”和“不作为”这样的术语。刑法和 行政法理论中见得更多一些,比如“不作为犯罪”、“行政不作为”等。台山的这起事件中,警察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让人汗颜。“有所 为有所不为”的政治理念和执法原则,到了他们这里正好被打了个颠倒。该为的他们不为,不该为的他们却偏要为。此事件最直接的后果是一死两伤;加上那位可怜 的女子,就是两死两伤;再加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死伤”的不止是这个数了;如果把听到这消息的伤心的人算在一起,恐怕不是个小数。 哈贝马斯[①]说:义务并不优先于权利。女子交纳200元罚款的义务并不必然比她的生命健康权重要,何况这交纳200元罚款的“决定”,其合法与合理性还有待查证。生命健康权对于该女子来说是生而固有的,尽管法律画蛇添足地对其作过一番描述。生命权是该女子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也是法权(法律规定的权利)。一个人具有人的称谓与特质,却不具有相应的人权与法权的时候,那这个人也就不被视之为人,其所栖息的社会也就不是自以为是的人类社会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件回放: 2008年3月7日中午2点多台山交警杀人事件导至愤怒民众打至一名交警伤重不治,两人重伤,另有10多名防暴警受伤。 事 发在台山市端芬镇,死者驾驶一辆改装的非法电单车上街时,因遭遇交警截查时跳河躲避,当死者上岸时,交警不让死者上岸,还制止 一位民众去救死者,死者在河中当场溺毙。事发后,初时只有数十名愤怒民众在和交警发生冲突,拳打脚踢,后来有过百愤怒的民众用石 头、砖头等怒砸现场三、四名交警,至一名交警伤重不治。到当局派逾千防暴警到场时,现场群众增至8000人到一万人左右。到深夜 还有两千人围观,过千公安戒备
Post by showshowgogo 建议原来几位筹备组成员:把向警方申请合法游行的进展给大家通报以下,选个有代表性的地点,最好在美领馆门前也转一圈(老地方啦,很多人都去过). 另外,别考虑具体太多的组织和细节,只要强调自发性,只要定下可以合法游行的时间和集合地点,再提出几点要求,如大家自备国旗,自己的标语, 参加的人数肯定会给所有人一个SURPRISE. 用一句有争议西人的话:"你让几个中国人一起去计划,去协调合作做事,那么多半做不好,但如果你告诉每个中国人你各自要做什么,你不必操心他们怎么做的,他们会给你一个完美的结果"
Post by zkwang 行了, 没人去,偶自己来, 本来就是理直气壮的事情.
Post by 西岛美枝子 西方势力就是希望西藏暴乱事件, 被扩大话和恶化, 你们这些口口声声, 热爱祖国的人们, 不知道息事宁人, 反而间接成为别人的帮凶.多用脑子想想吧!!!!!!!!!!! 祖国希望这些留学国外的学子或者移居国外的移民, 能够平平安安地出国,也能平平安安地回家, 无论你们是回哪个家.学成归国也可以, 定居国外也可以,最重要的是你们平安!!!!!!!! 如果你们真的爱国,那么请你们, 先把学业学好, 在班上拿出骄人的成绩, 不要让西人看不起. 也请你们把生意做好, 全世界都有中国商人的影子, 还请你们有可能去从政, 在加拿大的领土上, 有人为华人争取利益, 平凡的人,没有关系,请你们跟邻里把关系处好, 让西人了解中国人,友好, 勤劳,善良,爱好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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