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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inqua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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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客不朽,杨佳袭警案上海高院开审,市民齐呼“打倒法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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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0-16 19:13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3DVRD
万维专稿:杨佳杀警,胡温头疼


杨佳在动刀之前,有没有先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状告警察滥权和伤人---庭审判负--上诉--驳回。即便自己不相信司法公正,也不能成为马上动刀的理由。在未证实法律途径已关上大门之前动刀,离“程序正义”也很远:cool: ,实在不配得到什么同情甚至赞美。
杨佳一案无论搁世界什么地方,下场都一样,不关乎体制的事。我们谈案件,一般习惯援引案例:90年代初,LAPD几名白人警察对一名黑人青年进行惨无人性的殴打,用扫帚把狂通屁眼(跟印尼暴民有得一比),结果致使该黑人青年落下终身病残。官司打了十几年,2004左右终于胜诉获得赔偿。此案的判决结果,当时的纽约时报和华文世界日报都有详细报道。如果当年,那位黑人青年也学杨佳,挥刀成一快:那么不是最后被乱枪打死(中国警察为什么要“抓活的”?SB!),就是被判死刑。6,7条人命,没有一个陪审团会网开一面。
这些美国白人警察的行为是否代表美国政府对待黑人的态度?当然不是,就像美国一些白人政府官员对有色人种的歧视不代表美国政府一样。它的一大高明之处就是:坏事都属于个人行为,决不往自己身上揽。而美国民众也比较理智,或则应该说是打落门牙和血吞,谁让政客都是自己选的。
杨佳一案,假如上海警察在执法的过程中有错,理应公开并处理。我无法理解为什么要“黑箱”,为了几个小警察,甘冒官民矛盾激化引发冲突的风险?是不是某些下层官员怕担责任而官官相护掩盖事实?千里之堤常毁于蚁穴,胡温应引以为戒。
最后想说的是:博讯的新闻,水分太大,可信度很低。那些被打得“全身上下多处是伤”,“外衣都被撕破”的市民,怎么不见一张照片?莫非是在“艺术加工”?: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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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8-10-17 07:30 | 只看该作者
只见版主说:中国社会政治等帖子必删!决不手软!
还应该加上一句:轮子儿的帖子必删!决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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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10-17 10:12 | 只看该作者
和汪精卫没可比性,当年汪精卫要杀的是戒备森严的第二号人物。
杨佳头带防毒面具,左手拿催泪喷雾罐,右手持长刀, 杀几个毫无
防范的人,怎么能比。我当时也纳闷杨佳怎么能在7秒钟杀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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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10-17 13:00 | 只看该作者
杨佳在杀人之前是逐级投诉。以至于有两个上海警察专门去了北京。至于上法院,恐怕是很难,怎么取证?法院接不接?不构成轻微伤法院不会接。
杨佳是该杀,但是是不是该给死人杨佳一个说法?按照官方的说法,甚至放出录音,上海警方文明执法,那语言相当文明,跟电影上的警察一样,然后在派出所里问了问,因为第二天要赶火车在里面还住了一晚(派出所比旅馆还自由啊,想呆多久就多久,我在旅馆里到了点不走人家可要叫警察了!)。如此说来,那个杨佳和牛二有的一拼。不是一拼,比牛二更甚,手上6条人命。这普通老百姓家造出这么个人物难啊!我看这个说法也是说不过去。
象这种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大的案子为什么不公审呢?杨佳就是满嘴胡说八倒又能怎样呢?这个案子已经定性在恶意杀人,个人恩怨了,跟体制,制度没什么关系。不明白现在政府怎么想的,这种案子有必要藏着,瞒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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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8-10-17 15:35 | 只看该作者

ZT:杨佳二审判决在即,王静梅仍然不知下落

http://blog.dwnews.com/?p=44053
杨佳二审判决在即,王静梅仍然不知下落

10月2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杨佳袭警案二审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宣判。

    如果二审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佳袭警案在上海的司法程序也就走完了。接下来案件将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杨佳袭警案发生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他的母亲王静梅已失踪一百多天。

儿子离刑场只有一步之遥,而母亲始终不露面,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杨佳案发后,王静梅被北京朝阳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接受来自上海的公安人员调查。从此,她就象在人间“蒸发”了,杳无音信,就连她的父亲和姐姐也不其身处何方。

    据王静梅的姐姐王静荣女士说,在7月中旬,她去过朝阳区公安机关打听王静梅下落。接待人员答复称,王静梅在7月4日自行离开了派出所。

    如王静梅是自行离开了派出所,她又不住在自己家中,那她到底是去哪了呢?难道如别人所说的,是因为儿子杀了警察,自己感到无脸见人,而躲藏起来了吗?

    王静荣告诉我,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家里发生了天大的事情,她怎么会这样做。何何况姐妹俩平时关系很好,经常会保持电话联系。她怕见别人,总不可能怕见自己的姐姐吧?

    我想,如果王静梅是自己藏起来了,不愿见亲朋好友,也不愿见他人,那为何上海两个谢律师又能在北京找到她?到底是谁将王静梅秘密的藏身之地告诉了谢律师?

   10月16日晚,杨福生打电话告诉我说,有一记者来他家采访了。这名记者曾经采访过谢有明律师。谢律师向他说过,确实是在北京见过王静梅。

7月中旬,谢律师在北京接受王静梅的委托消息,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向媒体通报。

    我们就要质问了,王静梅在北京,又不是自己隐藏起来,到底是哪个机关,哪个部门,敢控制于她呢?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不可能对王静梅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她涉嫌犯罪的话,也不可能是渎职和贪污受贿。

   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对她采取强制措施,她没有因刑事自诉案被人诉之到法院,也没有因不履行司法判决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国家安全机关,更不可能对她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一作分析,那只有公安机关了?如果是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为何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将羁押时间和地点通知王静梅的家属,即她的父亲和姐姐?看来,限制王静梅人身自由,并不是法律上所指的哪种强制措施。

    从一审判决书中可知,王静梅不是本案的同犯案。如是同案犯,既使是另案处理,在对主犯的判决书中,也会提到同案犯。

   王静梅不是同案犯,那为何要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呢?难道公安机关不知道,对一个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是侵犯人权违反法律的行为吗?

   杨佳袭警案发生在奥运前,而王静梅的家就在“鸟巢”附近,她从此下落不明,当时并没有使我感到奇怪。我想,等到奥运会结束了,她自然就会露面了。

    想不到的是,奥运早已结束了,杨佳案件二审也将完了,仍然不见她露面。也就是说,假使以前是受到了“控制”,那为何到现在还要控制呢?有人说,那是因为杨佳袭警案还没有最后了结。

    这个看法虽然不无道理,但我以为可能性不大。既使让她出来了,她难道能翻了天?无非就是向媒体说,知道杨佳遭过殴打而已。但上海司法机关则会反驳,母亲为保儿子的命,说儿子遭到殴打,这也是完全可能的,但它他会以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以采信。

    再者,以前也发生过很多重大案件,司法机关也没有因担心家属乱说,而将家属控制起来。也就是说,让犯罪人家属莫明其妙地失踪的先例还是太少。

    我以为,一开始时,王静梅很可能是受到了人为的控制,而失去了人身自由。后来,则可能是因为受不了刺激发病了。

    儿子杀了六个警察,她应当预料得到会判处死刑。杨佳与她生活了二十八年,作为一个中年单身妇女,知道儿子要判死刑了,但自己又没有人身自由,去为儿子作证,说出遭盘查的事实真相,在这痛苦的煎熬中,她的精神状态崩溃也属于正常。

    假使王静梅因此“疯了”和“狂了”,谁敢将她放回家中?出于人道主义,也得送去精神病院治疗。这样的消息,也是不可能让它泄露出来吧?

    我始终不明白的是,杨佳在二审时,仍然拒绝其父聘请的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上海高级法院为何不照搬7月中旬时,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做法,叫律师去找杨佳母亲办理委托?如果说上海高级法院打听不到王静梅的下落,估计不会有人相信。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打听的。

   9月5日,熊律师到上海二中法院找王智刚法官代领一审判决书时,王法官竟称二审判决书已送达给了杨佳母亲?真不知这是不是实话?

    在二审庭审中,审判长徐伟问杨佳是否收到了一审判决书,杨佳回答没有收到(随后,审理长宣读一审法院的笔录,称杨佳拒绝签收判决书)。由于杨佳拒收判决书,法院才会给王静梅送达判决书吧?

    不知王法官用的是什么送达方式,是司法专邮送达的吗?还是上门当面送达的呢?如果是当面送达,说明他是知道王静梅身在何处。

   我对“已给杨佳母亲送达判决书”的说法,还是颇有些怀疑。我以为,这可能是不想给杨父判决书的托词。不过,上海二中法院知道王静梅在何处,这也是完全可能的。

    王法官能知道杨母下落,难道高级法院会不知道吗?即便王静梅仍然在北京,上海司法机关也是能找到其下落的。

   那么,明明知道其母下落,明明知道杨佳只接受母亲委托的律师,为何还去给杨佳变相指派律师呢?这不是在掩耳盗铃吗?

   儿子袭警犯罪,母亲为此失踪,家属求助警方寻找,也不见司法机关重视。这等奇闻,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却使人想到了封建社会的株连制。

   如果不出“意外”,杨佳离死神不远了。不知杨佳在走向刑场前,还能不能见母亲一眼?

   上海袭警案,是杨佳制造出的惊天大血案。王静梅失踪案,又是由谁制造出来的惊天疑案呢?失踪案背后的那双看不见的手,到底又是谁的呢?

  (作者: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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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10-17 18:53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fadala.
不明白现在政府怎么想的,这种案子有必要藏着,瞒着吗?

最合理的解释是上海警察对杨佳干了不该干的事,如果揭露出来,杨佳将会赢得广泛的同情,这是一些人不愿看到的,所以他们不顾一切地藏着瞒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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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10-17 22:17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3DVRD
最合理的解释是上海警察对杨佳干了不该干的事,如果揭露出来,杨佳将会赢得广泛的同情,这是一些人不愿看到的,所以他们不顾一切地藏着瞒着。
上海司法部门现在如此搞法,可能是一种安抚之举,是对群情激愤的警察部门的安抚:判处杨佳死刑,没有丝毫的斟酌必要,所做的一切,也都是为了能顺利达到这个目的。
那么,上海警察究竟对杨佳干了什么不该干的事,足以抵得上6条人命? 肉体伤害?杨佳可以自己走出派出所,买火车票回北京。人格凌辱?不至于逼他吃s吧。那么集体鸡奸?中国的性史和现状还没到这一步。 即使几样都齐了,也抵消不了这么大的命案。唯一能撼动终审结果的,只有一条:是杨佳确有精神病,他的家人可以提供这样的证据。所以,庭审之时,最了解他的人--他的母亲没出现,辩护律师又不能自己选,旁听受限制。。。。回顾一下此案,杨佳的滥杀行为及过程不是一个普通正常人能够做或会去做的。如果他不是疯子,那就是晚生了900年的梁山泊wild card----第109条好汉。: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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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8-10-18 07:20 | 只看该作者
所以才叫报复啊!报复的程度远大于受到的伤害,其实就是精神有毛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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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10-18 07:32 | 只看该作者
纸包不住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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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10-18 13:09 | 只看该作者

ZT:维持原判

是杨佳的姨妈,而不是他的母亲,也不是他的父亲,今天接到了杨佳二审辩护律师翟建的电话,上海高院已经作出决定,二十号的宣判结果将是“维持原判。”

如果说杨佳案一度曾是不清晰和让人生疑的,现在看来却是从开始就是没有悬念,一切自始至终都是再也清楚不过的事情。

感谢上海市一审地方法院和二审的高院,感谢上海的一审谢大律师和二审的翟大律师,感谢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是你们在企图抹去自己的耻辱的同时赞美了愚昧和暴力,告知了世界,什么是与生俱来的黑暗和荒诞,什么是为非作歹背信弃义,什么是真正的谎言和欺凌。人们会再一次记住你们的向全人类展示的胆小和懦弱,象记住一个说谎的窃贼一样记住你们。

不要说没有给你们机会,你们还是最终创造了历史,一部近乎完整的不仁不义的历史。就像是忍耐和宽容并不能为善良的人带来好运和清白一样,诋毁公正的杀戮将同样不能为昏庸和独裁换来一天的平静。

一个大国,二十一世纪大国的公检法,不惜一切代价在众人面前遮掩事实,用尽手段扭曲公平正当的程序,欺凌一个二十岁的青年。这也实在是难能可贵。

又一次,缺少对宪法起码的尊重,蔑视公民的基本权利,背离司法公正的愿望,扰乱正常的法制程序。体制的衰败源自于程序的衰败,程序的扭曲支持了体制的扭曲,相辅相成。杨佳的生和死都躲不过程序问题,这样的审判是为了什么,审判了谁,这可会是杨佳所预料到的。



关于翟建律师的若干问题

先说翟建律师在杨佳案中的身份问题.

二审翟建当庭陈述他是杨佳委托的律师,不是上海市高院委托的律师。作为一个在上海混的大红大紫的“东方大律师”,且不提他的辩护水平有失基本职业水平和伦理,他不只一次,在法庭和其他的公开场合表白自己的身份合法性。

可见此问题是涉及杨佳案公审程序公正的重要部分.也是杨佳案自始自终无法获得公平公正审理的重要构成因素,作为上海的律师,他没有愚蠢到不清楚此行为对他,对此案将带来的严重后果,以至不得不在多处,一再陈述其合法性.

应该说清楚的是,翟律师并不是如他所说那么清白,他的表现清楚表明了他不是在为扬佳辩护,而只是权力在杨佳案二审中巧设的一个木偶而已。可以理解的是,他在上海混事要吃上海这碗饭。在这个问题上他从来没有糊涂过,一分钟也没有。他只是做了他应该作的事。

上海法律援助中心为杨佳二审提供了若干律师,杨佳在限制自由选择权的情形下从中选择了翟建,不做回避的翟律师很清楚这一切是在怎样的前提下完成的。

为了使杨佳案“万无一失”获得满意的结果,权力将杨佳母亲“失踪”,一审谢律师却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即刻寻到杨母,之后将其联系方式封锁。致使至今无人知晓杨佳母亲的生存状态,更不要谈自由意志。

杨佳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后,上海司法为了挽回其审判程序违法之举,从表面应许了杨佳的换律师之请,选择范围是在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的推荐之下,这仍然无法回避政府的影响,只是不是指定一个,而是多个,致使此案无法实现独立公正的审理。这是为什么,来自北京的熊烈锁、刘晓原、李劲松律师,在受到杨佳之父的委托后,均被拒之门外,无法获得为杨佳辩护的正当权力。他们多次赴沪,甚至无法见到杨佳一面。

这些是事实,翟律师如果还有一点做律师的道德,就不会再装傻。

再谈翟建的表现。

翟律师二审辩护中回避了杨佳案中的最致命的辩护元素,既案发的诱因。这同样也是上海公检法极力回避的问题。聪明过人的翟律师闭口不谈最让杨佳恼火的,提出二审上诉的最重要理由,既在一审中,法院拒绝接受辩方提出的七个警察出庭作证的要求。在这个问题上,法院与翟律师成功的取得了上海式的默契,成功的避免了正面交锋,彻底葬送了杨佳案取得突破的可能,走完了一个人性缺失的过场。

其二,翟律师缄口不谈杨佳母亲的问题。杨佳母亲是杨佳案的重要证人,第一知情者。上海法院和翟律师都清楚,必须不择手段的将其排除在审判阶段外,封闭一切关于杨佳母亲的信息。以上二点,上海和翟律师都轻松做到了。

关于做精神病鉴定,翟律师在表面上做了所谓“人格障碍”的辩护。翟律师应该知道,即使法院没有当庭驳回,此辩护如果成立,仍不可能作为杨佳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不难看出,用心良苦的翟律师本人才是真正具有“人格障碍”的人,不是间歇性,而是永久性的。

杨佳案的结果是清晰的,不是因为公平和正义的天理神圣显而易见。而是由于中国公检法体制和法律处境的缺德绝望,这决不是谋求社会公正的法律。翟律师在此案中扮演了一个不道德,不光彩的"战士",一个将信任,生命和权力,法律的尊严蔑视背叛一同葬送的"战士",这在中国并不鲜见。翟律师只是不必做了婊子,还惦记着牌坊的事。

翟建,又一个与杨佳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的人。一个为了权力利益而不知廉耻丧失道德的垃圾,在上海混着吧。

最后,翟逼你听清楚,我是艾未未。你若有种告我,因为我用人间最恶毒的字诅咒了你。杨佳的好歹,与你有关,你摆脱不了。我不是杨佳,我还可以等你。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3f90ad0100bci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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