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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向审税官证明离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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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7 2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如题,今天接税局来信,我被选中为税务review的对象, 原因是因为我在申报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婚后,我前夫的通信地址仍然和我居住的地址一样。因此,税官要求我们各自找官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证明我们并没有继续同居,提供两个不同的住址。否则,在税务上我们的婚姻关系依然要认定为已婚并与配偶同居,而此前我所做的离婚变更就有欺诈之嫌。

真实的请况是我依然住在离婚前的公寓里,租约是我和前夫两个人名字签的。前夫在我们离婚的当月就因家事回国了,我们的离婚程序也是在国内法院判决的。我手上只有国内法院的判决书。前夫至今仍在国内。他因为不在加国,所以也没有新的地址,所以通信地址依然没有改变,所有的函件都是我代收。

像我这样的情形,该这样证明离婚的事实呢?
2#
发表于 2009-12-8 23:08 | 只看该作者

translate and notarize the paper from china

i think you need to notarize the divorce certificate from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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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1-11 15:53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你要把国内的法律文件找政府认可的翻译给翻译一下,提供给税局,然后写封信说明清楚你们不在一起居住的情况,如果你能提供他在国内的居住地址和相关证明,那是最好的。要是不能,就说已断绝联系,无法提供和证明他的居所。要是你还在替他收信,那就属于前者吧。放松点,没事的,解释清楚就好了,我身边有朋友经历过同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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