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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法院裁定禁娼法违宪 妓女合法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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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00: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省高等法院周二裁定﹐加拿大禁娼法部分关键条文违宪﹐并宣布判令暂缓执行30天﹐联邦和安省政府考虑上诉。其中一个塬诉人说﹐周二是性工作者的解放日。
多伦多市1名性虐狂妓院女主人﹑两名妓女在2009告上法庭﹐指加拿大的反娼妓法违宪﹐法规禁止经营妓院﹑兜搭嫖客﹑卖淫为生﹐置性工作者于险境。
安省高等法院周二裁定﹐禁止开妓院﹑兜搭嫖客﹑卖淫为生等条文违反基本公义塬则。
站在今次具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挑战前线的律师杨格(Alan  Young)表示,现时是太早断言周二的裁决,会否为加国大开中门,一如「德国般兴建楼高5层的妓院」。他的当事人性工作者珀福(Terri-Jean  Bedford)曾于1998年因为经营妓院被裁定罪成。她形容昨天是「解放日」,更对记者说:「将会多鞭打几个屁股来庆祝一番!」
珀福联同另外两名性工作者丝葛(Valerie Scott)和莱波维姬(Amy Lebovitch)靠赖有限的法援费以及专家证人和律师的义助,向联邦和省政府就加国有关妓院的法规提出挑战。丝葛表示,高院的裁决意味性工作者不用再「担心会被强姦、抢劫或谋杀。」
法官希美尔指《刑事法》(Criminal  Code)中关于经营妓院、靠卖淫收入为生,以及为卖淫目的的交流等部分,有违妇女宪法权利,剥削她们表达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的保障。联邦政府并没有令卖淫 本身违法,而是尝试将相关活动刑事化来杜绝该类交易。珀福、丝葛和莱波维姬辩称,政府各项禁制使她们不能在有安全保障的家中和妓院工作,被迫在街头跟潜在 客人仓卒交谈,没时间剔除可能危害她们安全的人。
联邦律师则坚持立场,声称卖淫活动不论是在户内或户外进行,本质上都是危险,将卖淫非刑事化,就会跟大部分加人的道德价值相违背。不过,法官希美尔 表示,刑事法的禁制过于广泛,当中禁止靠卖淫收入为生,目的是针对拉皮条客以及阻止妇女被剥削,但却禁止妓女合法聘请保镳,司机和其他保安人员。
她又指出,许多妓女早已不在家里做交易,有关户内卖淫引发的滋扰投诉极少。至于刑事法有规例禁止经营妓院,是剥夺妓女在有保安、而且是她们熟悉的环境中工作的安全利益。
性工作者代表律师杨格指出,今次的裁决会成为选举的新议题,因为多伦多市和其他市府正考虑是否追随纽西兰、德国、荷兰和澳洲部份地区的做法,引进以市府为基础给妓女发牌。
省高院裁定禁娼法违宪,卖淫即将合法? 来源51
(周二),安省高等法院正式裁定,联邦“禁娼法”的部分条文违反宪法,将不准在安省执行。这意味着以后安省的妓女可以自由地在街头跟客人交谈,在家中或妓院接客,聘请保镖和会计人员,而不用担心面临刑事制裁。
背景:模糊不清的“禁娼法”
“禁娼法”被不少人人评为本国最“搞笑”的法律。一般国家对待娼妓和卖淫的态度,或者一律禁止,或者完全开放。然而,加拿大却偏偏做了个“骑墙”派,一方面把妓女作为一个职业合法化,一方面却把很多与之相关的行为,如“在妓院卖淫”和拉皮条定为非法行为。
例如“禁娼法”规定,妓女“应召”(即上门服务)是合法的,但是开办“妓院”(包括在汽车里)、带领或指引某人去妓院、“拉皮条”、“依靠卖淫收入 生活”、“以卖淫为目的而在公共场所进行的联络”都为非法。在这样的法律下,妓女几乎不可能既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又不触犯法律和遭受刑事指控的风险。
在这样的法律下,妓女不得不做出艰难的选择。如果想要在一个能保障自己安全的室内从事卖淫活动,她们就要冒着依据这些规定被指控的风险。即使在们在 街头招揽生意,她们和嫖客就都有可能以“以卖淫为目的在公共场合进行的联络”的罪名而遭指控。可是,如果选择电话应召,她们通常就意味着失去了安全保障。
省高院裁定“禁娼法”违宪
2009年,本市一家妓院女东主贝德福德(Terri-Jean Bedford),以及两名妓女斯科特(Valerie Scott)和勒布维克(Amy Lebovitch)向安省法院控告“禁娼法”禁止经营妓院﹑兜搭嫖客是将她们的置于陷阱,违法了联邦宪法。
经过了一年多的审理,昨日(周二)省高院终于裁定贝德福德的控告有效,“禁娼法”确实违法了宪法和人权法案。
审理该案的海默尔法官(Justice Susan  Himel)在长达100多页的判决书中写道,“禁娼法”让妓女在自由获取利益,以及自由宪章所赋予的人身安全权利做抉择是不公平的。《刑事 法》(Criminal  Code)中关于经营妓院、靠卖淫收入为生,以及为卖淫目的的交流等部分,有违妇女宪法权利,剥削她们表达的自由和个人安全的保障。
她也提到,这个裁决会让没有牌照的妓院合法运作,可能不符合公众的利益。
尽管省高院裁定“禁娼法”违宪,但是也给出了30天的暂缓期。其间,联邦政府方面可能会有所举动,影响这个判决。
司法部长倪可森(Rob Nicholson)和妇女地位部长安布丝(Rona Ambrose)都表示,政府将关注裁决,并认真考虑上诉。倪可森在声明中说,我们会抗争,保证刑事法例仍有针对娼妓问题的功用。
民间的反应
控诉“禁娼法”违宪的妓院女主人贝德福德(Terri-Jean Bedford)表示,(裁决)像是性工作者的解放。妓女斯科特(Valerie  Scott)则表示,法庭裁决将减少性工作者的风险,他们还可以可以成立工会和协会﹑定下卫生标准﹑劳工补偿计划﹐还能缴纳所得税。
妇女团体对安省法院判决《刑法》卖淫条款违宪,表示非常愤怒,认为这无疑是给予男子合法以金钱换取性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抹杀妇女团体过去十年,一直为终止对妇女施加暴力所做努力。
加拿大原住民妇女协会(Native Women's Association of Canada)主席拉韦尔(Jeannette  Corbiere  Lavell)表示,绝大多数性工作者都希望洗尽铅华,这并非一个真正的工作。如今将卖淫非刑事罪化,势将使得本国合法及非法性交易更加猖獗,同时也等于 变相鼓励有组织犯罪集团从事贩卖人口卖淫活动。
不过,从本地英文媒体的读者反馈来看,相当高的比例都支持省高院的决定。他们认为,与其让法律一直含含糊糊,还不如直接开放,也便于规管。(来源:DATING CANADA)
2#
发表于 2010-9-30 07:37 | 只看该作者
妓女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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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0-9-30 08:50 | 只看该作者
基本人权是不是包括对自身身体和器官的处置权和使用权,并予以交换?法律是否予以保护?

本坛有一句很著名的话:我的身体我有权经营......
Post by 2dian;2697160
妓女也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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