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colonel;2761045 谁说NQ淡出江湖啦? 当年NQ被众人奚落后,也曾萌生退意,嚷嚷过申请封ID(欲自宫,怕痛)怎奈成众之的之欲难熬,继而频换马甲在夜暗之时探头冒泡,等待。。。 魁省华商之帝国反击战风起云涌,杀得是天昏地暗,一夜NQ跃出水面,化身零零七,欲率纳哥纳姐们杀奔那邪恶的地沟老巢,怎奈(一声叹息)又被损为''抽羊角风''。NQ深感不平,欲自立门户打拼,打出DSAQ大旗,那知此招牌早被[魁省低能儿协会]所用(http://dsaq.org.au/ ),继而改为D-SAQ,但''低能''二字只印象已深深烙下,又成论及NQ一美谈。 NQ深感成名之路艰辛,摇身化作一导弹状大棒,浑搅江湖。。。。。。 后事如何,且待NQ演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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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z705;2752849 我觉得“芭蕉叶”朋友的一句话很对,他其实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从这一点讲,我们每个纳税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来谴责、制止这种滥用警力、滥用法律资源、浪费纳税人钱的行为。 真要是杀人、放火,那还好了,加拿大没死刑,监狱里比国内也舒服多了。倒霉的是这样的小案子,这是警察和法院的”最爱“,一抓一个准,而且没有任何风险。(真要让他去抓个黑手党,他未必能搞定) 这里的警察、法院也就”镇压“老实人而已。有多少店被抢了,汽车被砸了,偷了,家里被入室盗窃了,最终破案的有几个? 我一个平头百姓,知道法律是不属于我的”奢侈品“,所以,认倒霉,给人家道歉、赔钱,虽然窝囊了点,但有更好的选择吗?
Post by 爱国者导弹;2760634 多谢, 是韩信, 刚才说到秦琼卖马, 就乱了 被告在这里最大的失误就是把将来要报复原告的真实想法写了出来, 你要是原告, 看了以后,咋办? 看着被告恨恨的眼神在道歉? 先是没看热闹, 可是被告逼着我向另一边反水, 反正咱也没压力, 反就反贝
Post by z705;2761565 这楼差不多也该拆了。我当时用“故意陷害”这样的题目,也是为了吸引眼球,最终让原告朋友看到这个帖子。副作用也是有的,这些大家都争论过了,就不讨论了。 现在原告朋友差不多也应该知道这档子事了,留着这楼就不合适了。 明天给网管说一声,让他拆楼算了。大伙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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