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说话,大家瞎猜没用.这边法律是这样,给原告和被告机会在庭上互相指证,你不来,不说话就是你理亏,你就输,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被告能在这里说这个case,并且原告没有反驳,我们当然应该更相信被告.
原告既然能把自己当天的经历津津乐道的告诉周围的朋友, 那他就不是不需要舆论支持,不是不需要蒙城华人社会的公正. 不敢在这里说一定是有鬼.
绝对不是有些人所说人家只追求法庭的公平.
从现有的原告朋友的叙述和被告叙述,事实上大家基本清楚,
原告和房东因为3天房租发生争议, 被告因此和原告发生口角,被告被录了音控上法庭.
我们把这个官司分3种情况,
1.如被告所说,说了句"你再这样,我就揍你." 大家别抬杠,别咬文嚼字,这实在算不上什么大事,这边老外张嘴闭嘴,“fuck dead your mother!"有没有人到法庭上控告威胁强奸致死?为了3天房租无论是原告付还是没付这点小事,吵吵架说的过火,把人告到法庭上这事有点过,被告道歉适当赔偿可以了。
2。如果被告,仅仅说了句"你再这样,我就揍你." 原告录下音。并且诬告原告威胁杀死他。这不是陷害这是什么?
3. 如果被告真的说要打死他,那被告真得道歉了。
原告不出来说,我看前两种情况更大,大家还是小心这种小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