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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黄俊杰呼吁:大幅修改侵害赋税人权之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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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2 07: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黄俊杰呼吁:大幅修改侵害赋税人权之相关法规
【记者吴振昕/台北报导】因应国际两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两公约国内法化三年后,联合国首批国际人权专家「公政公约审查委员会」及「经社文公约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于2月25日来台审查我国人权保障现况,于3月1日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告中第69条指出,2011年有超过50,000名台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离开台湾,当中超过18,000人是税赋原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裁量,已经严重违反ICCP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2项,一人离开本国的人权,侵害人民迁徙自由。
  事实上,国内税务机关过度扩张行政权之课税行为早已为人诟病,99年中华人权协会赋税人权大调查时「税务机关行政权过大,任意曲解所得性质」被网络票选为10大赋税民怨之首,到底国内税务制度出现什么问题,为何行政权可凌驾司法权?2月24日所举办的「从两公约看赋税人权」座谈会上,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委员黄俊杰教授指出,其症结点在于以下四点:一、税务机关未确实依照两公约精神修改不适用之税法;二、税务机关行政权过度扩张;三、税务机关总是朝对自己有利的方面曲解法令;四、司法机关应以保障人权而非保护行政机关为职志。
  黄俊杰教授也表示,两公约的人权条款应该做为国内人权的构成部分,因此在施行法中有一个非常强制的规定,就是国家必须在两年内改善人权上不足的地方。然而现行税法仍有诸多条文不符时代潮流。如过去民法规定夫妻财产需采共有制,如今民法已经修正为夫妻可主张财产分离制,但是在赋税计算上,居然还沿用夫妻财产共有方式课税,甚至先生欠税却要妻子负担的不合理现象,「税法跟民法的规定完全是背道而驰」。此外如证劵交易法与营业税法体系冲突,也凸显部分税法未顾及其他相关法规之改变而调整。黄俊杰教授认为,法令也应如此,今两公约既然已经国内法化,税务主管机关应当与时俱进,以两公约保障个人财产权的条文为圭臬,主动修正不合时宜的法令。
  此外,也常见到在法律规定不足的时候,税务机关常常以行政函令便宜行事,导致行政权过度扩张。如税务机关在计算欠税稽征5年时效性时,到底应该以第一次寄发税单之日期为起征日,还是以欠税单寄发之时间为起征日,一直以来都是征纳双方争点所在。常理来说应该是寄发税单就开始计算起征日期,税务机关应在这一天起五年内完成征收,否则就视同放弃。但税务机关却用行政函释(解释函令)规定起征时效是寄出补税单后5年,导致这类案件在行政法院中多为败诉收场。税务机关球员兼裁判,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条件自行「立法」,严格而言税务机关未能在期限内完成征收应属行政怠惰,但却要人民去承担政府的失职,实在有失公允。
  还有税务机关对于自己颁布的解释函令,也往往前后矛盾,按理而言,法令修改应是后令压前令,遇有冲突时应以较晚颁布的法令为依归,然而财政部的解释函令,却往往在后令对前令不利时,又自行颁布后令不能推翻前令的解释函令,不但让人民无所适从,也让税务机关,选择对自己对有利的函令课税,令赋税人权保障处于极端不利的情况。
  黄俊杰指出在税务机关球员兼裁判的情况下,甚至在所得性质认定中已凌驾主管机关的权责还不自知。如财政部当年依照检调单位已遭司法机关否决的不实资料,用补习班的名义对太极门课以重税,即便主管机关教育部出面澄清太极门不是补习班,财政部还是我行我素,黄俊杰表示行政机关往往曲解、扩张解释法令,对两公约认识不足,例如教育部认定太极门不是补习班,当然就没有补习班课税问题,应针对捐赠人补税,而非要求受赠人缴交所得税。这也是政府应提供给人民之信赖保护原则。
  再则黄俊杰强调我国虽空有行政救济制度,但是往往存在官官相护之现象,尤其是行政法院在税务案件的审理中,原本应站在人权维护者的角色,却经常成为行政的维护者,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偏高,人民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救济。黄俊杰认为,如果司法不能成为人权的拥护者,即便两公约已经开始施行,国际审查委员来台审查,也于事无补。他呼吁行政法院应贯彻公约的精神,让台湾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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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黄俊杰认为,如果司法不能成为人权的拥护者,即便两公约已经开始施行,国际审查委员来台审查,也于事无补。他呼吁行政法院应贯彻公约的精神,让台湾成为名符其实的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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