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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WATDEE 餐馆诈骗案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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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7 07: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AWATDEE 餐馆诈骗案的陈述

受害者:潘振国(PETER),
泰国餐馆SAWATDEE业主(位于457ST-PIERRE蒙特利尔老城,现被诈骗犯非法侵占关闭)。因帮助警方将诈骗惯犯绳之以法而倾家荡产,重病缠身,无辜成为犯罪和官僚法律制度的牺牲品而无法自拔。

诈骗犯一:
ENZA MARTUCELLI,意大利人,无牌律师并自1991年有犯罪记录。 1995年十一月三十日受害者妻子任翠琴由YWCA外派做义工不幸殉职(1995年十二月八日在蒙特利尔普济医院逝世)。1995十二月二日ENZA受YWCA指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家庭援助。由此借机有计划地采用各种手法诈骗受害者。于1998年在逃至今。1999年判刑,现有法庭和警方通缉令。

诈骗犯二:
何卿锐(QINGRUI HE),由TORONTO脱离大陆政府经济考察团于1994年在唐人街万宝楼素餐馆非法打工与受害者遗妻相识并向受害者遗妻借$5,000美金申请移民(迄今尚未归还)。由于其复杂的政治背景无法令其家属获得大陆护照,因其声称无人愿意出面帮其解难,受害者于1996年初出面令其妻子和女儿获得大陆护照(其妻和女儿已于1996年9月抵加)。受害者同情其处境,让其在等签证期间在SAWATDEE打工。

受害者万万没有料到何卿锐是如此卑鄙肮脏的小人,乘受害者之危,竟和诈骗犯ENZA一起串谋为其洗刷罪证,毛遂自荐地为受害者管理饭店业务,非法以受害者饭店的同名在受害者相同地点注册个人公司从中偷窃营业额$35,000,受害者发现后,要求他离开饭店并不追求赃款和责任,何卿锐竟然拒绝受害者的条件,强占饭店遭警方起诉。

然而由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缓慢,更由于罪犯ENZA精通律法,深晓官僚制度的漏洞;而何卿锐前身是中国政府特种间谍(据其自称他是由中国政府从全国各地军队内精心筛选的11名最优秀的特工经专门培训后负责侦探收集苏联情报),大大增加了警方侦查的难度。

为了逃避警方的起诉,ENZA和何卿锐竟然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编造假案,诡称他们与受害者三者共享受害者公司的股份,向魁省高级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受害者归还本属他们的股份并追加$400,000 的赔偿。由于法制的官僚,罪犯们竟然意想不到地顺利地封杀了受害者个人,公司和饭店的所有财产包括RRSP!

而后罪犯们通知受害者的律师STEPHEN ANGERS,并令其在刚刚拿了受害者$3,000 定金和价值$10,000 的丝绸服装后,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法律途径保护受害者,连罪犯们非法经营受害者生意亦不向法庭投诉,诡称因担心受害者今后无力支付讫费用而离去。

接着何卿锐通过其在SUBUBBAN报社工作的好友何某竟以$800望从受害者手中买断SAWATDEE,遭拒后又通过其律师ADAMS FREDY以$30,000望从受害者手中买断,又遭受害者拒绝。

1999年罪犯ENZA在逃后,何卿锐于2000年四月由其律师ADAMS FREDY出面,避其向受害者追讨股份和赔款一案自1997年后从不继续诉讼的现实,另立一案,在不通知受害者的前提下,要求法庭将其非法强占三年之久受害者的产业及经营权SAWATDEE判归他的名下。此案于2000年八月由何卿锐自己撤讼。

何卿锐撤讼的原因是其竟然顶着受害者公司的名义非法地侵吞了受害者房东付给受害者迁出SAWATDEE的赔款,更有甚之,何卿锐趁次之际完全侵吞了受害者SAWATDEE的全部产业,逃之夭夭。

其实事情按理绝对不会糟到如此令人心寒的地步如果律师多讲究一些职业道德的话。尤其是受害者的现任律师BERNARD PAGER拿了受害者的钱,却和何卿锐同沉一气,甚至不顾受害者的请求,不但不起诉,连他的名字也从未在原有的案例注册,给罪犯足够的时间藏匿,转移所有的赃款脏物后,要求受害者与罪犯们签署放弃诉讼权益,遭拒后隐身不现至今。

经受害者的一再努力,2003年2月28日魁省高级法庭终于同意受害者出庭为自己辩护。受害者带着所有的证据,以事实向法官陈述8年的不白之冤,8年的冤屈,8年的折磨,终于有了真相大白,还其本来面目的一天。

作为一个受害者和官僚制度的牺牲品,本人潘振国绝对为以上的陈述负法律责任。如诈骗犯ENZA MARTUCELLI,何卿锐认为以上不实,可以出庭和我辩论。本人以下定决心,一定会通过广大华人朋友协力,将其绳之以法,决不再让其遗祸他人,继续逍遥法外,侵吞华人艰苦奋斗创业的血汗钱。

同时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不幸,接受一个沉痛的教训,千万不要由于好心助人而因择人不慎而毁灭自身。谢谢大家。
2#
发表于 2003-3-8 03:08 | 只看该作者
有点看不明白,能不能在有条理的具体地说一遍?
不过不管怎样,都很同情受骗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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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3-3-8 03:25 | 只看该作者
I dont' know what you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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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3-3-8 03:42 | 只看该作者
If you like to understand more, please contact me derictly.
Thank you for your intention. Actually, the reason I post my story, I wants to force the criminals show up themselves to the superior court--they are defrauded my business and personal, destroyed my life.

And I can send to you with my restaurant and the criminals’ photo. If you have any information especially with Qingrui He, I wish you would get back to me in order to force him show up to the court. Thanks a lot.

My name is Peter, Tel.: 514 343 9054
E-mail: peterpan1668@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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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03-3-8 03:52 | 只看该作者
I appreciate if any one would teach me how to post the criminals photos with this Chinese 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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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3-3-8 15:36 | 只看该作者
I appreciate if any one would teach me how to post the criminals photos with this Chinese 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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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3-3-15 00:58 | 只看该作者
你要先把照片放到网上,也就是上传到网上保存,然后才能贴到这里,我们电脑里的图片是不能直接贴上来的,SINOQUEBEC不支持此项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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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3-3-15 01:14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当事人对其委托的律师的服务不满,可以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这里应该是barreau du Québec)投诉,如查证确实律师没有尽职,律师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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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3-3-15 01:49 | 只看该作者
虽然我不了解这里的法律,但依我在国内的经验来看,你的案子有很多疑点,或者说难点.你说何在同一地点注册了相同名字的饭店,如果你原来就在同一地点注册了该名字的饭店,何应该无法再注册.所以我猜测你可能并没有在同一地点注册饭店的名字.如果是这样,那就很难说是谁的饭店.何在管理饭店是不争的事实,即使他是自荐,也是你同意的.那么对外他以饭店的名意行事也很正常.如果你们之间没有雇佣协议或是其他文件,说不清他是你的雇员还是合伙人,除非你有其他证据.因为合伙人不一定要以现金方式入股,可以劳务就是工作的方式入股.

我理解peter你受到损失很气愤,但有一点,在法庭定罪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诈骗犯.你甚至连对方律师都称为诈骗犯,只是因为他精通法律,我想这不是理智的做法.如果他没有执照,是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工作的,你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处罚会很严.(但YMCA应该不会推荐无牌律师吧?)我不知道为什么你的律师会拿你的衣服.如果他接受这个案子后又退出(在国内,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不能退出,这里应该差不多,你可以向律师协会咨询)应该退回超过律师费用的部分.

我很同情你,但在商就要言商,你的好多做法有欠缺,应该事先咨询律师,好多问题都应该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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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3-3-15 02:29 | 只看该作者
才看到你之前post的文章,你的affidavit和你的中文文章对事实的说法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我收回上文中关于案件事实部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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