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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200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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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在加拿大有过苦难史吗?加拿大从来没有欠华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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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2009-8-3 19:40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铁马秋风塞北;2317717
你尽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你这自私的华人为所在的社区又做了什么?——挑拨离间!揉揉你的眼睛看看清楚。你建过医院?建过学校?你有选举权(混难民进来的吧?咋不交点人头税呢——不多,很合理,就一间房!)绝对是华人的社区灾难。你利用了魁省的福利政策上学吗?料你也不是投资移民——你能有老婆孩子吗?——万一你有的话,请千万别把他们放在加拿大享受福利!这些都只是“你们这些号称新一代华人”利用加拿大向加拿大索取的具体例证!!!


作为炎黄子孙,有些人不顾历史事实,信口开河,确实该骂!

楼上楼下左邻右舍的同胞们,你们批判的好!

铁先生骂得好啊,有诗为证:

一骑铁马一将军
两肩道义两袖清
狂风暴雨休作浪
浩然正气鬼神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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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2009-8-3 19:48 | 只看该作者
搅屎棍子, 很好一个名字. 能叫搅屎棍子, 当然必须有屎. 如果明知道有屎还往前"臭", 那个虫子叫什么来的?  想起网上小笑话: 踢别人一脚, 还非跟上一句--"踢你一猪脚". 忘记赵本山忽悠范伟大时说什么来的?
书归正转, 人头税和排华法, 经过数十年华人的争取和加拿大政府的反思, 公同取得统一结论:人头税和排华法是对华人不公平的恶法. 加拿大政府已经公开道歉和赔偿.
下面讲个故事, 你可以认为是编的, 也可以认为是真的, 无关紧要.
一个新移民到一家公司找工作, 工作人员告诉他, 小公司没有钱, 但是如果不要工资可以干三周. 签好合同并干了三周. 后来凭这点经历找到一份新工. 三年后, 这家小公司被兼并. 这人一封信来讨要那三周的工资. 不知道最后的结果, 但是按魁省的法律, 小公司违法.
..............................
Post by li-liang;2318402
搅屎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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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2009-8-3 21:48 | 只看该作者
鲁迅说谩骂和XX不是XX的,LZ也说XX的。
正方反方谁赢都无所谓啦,不可骂人乱扣帽子,有热闹好玩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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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2009-8-3 21:49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qinqin82;2318627
写这篇文章的人,真不知道思想是怎样的/...人家加拿大政府都对当初的人头税事件道歉了,lz还蹦达什么......身为中华儿女,还有民族自尊心没??
“虽千万人,吾往矣”,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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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2009-8-3 21:54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W2S;2318677

一个新移民到一家公司找工作, 工作人员告诉他, 小公司没有钱, 但是如果不要工资可以干三周. 签好合同并干了三周. 后来凭这点经历找到一份新工. 三年后, 这家小公司被兼并. 这人一封信来讨要那三周的工资. 不知道最后的结果, 但是按魁省的法律, 小公司违法.
..............................
在本省, 接待实习是合法的。不用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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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2009-8-3 22:03 | 只看该作者
学生实习或少于一周可以, 但是别的不行, 因为当时那个人说是根据魁省的法律......
Post by capitalist;2318835
在本省, 接待实习是合法的。不用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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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2009-8-3 22:15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W2S;2318850
学生实习或少于一周可以, 但是别的不行, 因为当时那个人说是根据魁省的法律......
你讲的故事更像实习。
我的推测: 三星期的经历可以利用的话, 应该有点技术含量, 这样的活, 普通人三个星期还找不着北呢。
这个人不善, 自己同意的事反过来咬人一口, 不是君子所为。

除了实习, 还有义工也是不给钱的。

当然我没看到他的合同, 只能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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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2009-8-3 22:38 | 只看该作者
义工一般是社会福利或公共事宜, 医院等.
早期试习期(不是实习期), 如果雇主和职员达成协议, 可以不给工资. 而近年, 魁省好象最多允许一周试习期.
有些技术活(不需要语言过关), 两到三周的培训, 对聪明的人应该很快就学会了. 实际上这儿许多稍为有些技术的活比单纯苦力的好找, 当然一般前提是有经历. 找工的人都知道, 就是T M D的经历限制新移民找工.
合同: 大公司一般都是标准的格式, 只是添空. 小公司一般只是简单的主要几条. 对小公司来说, 大家都知道各需所得, 心照不宣.....
Post by capitalist;2318867
你讲的故事更像实习。
我的推测: 三星期的经历可以利用的话, 应该有点技术含量, 这样的活, 普通人三个星期还找不着北呢。
这个人不善, 自己同意的事反过来咬人一口, 不是君子所为。

除了实习, 还有义工也是不给钱的。

当然我没看到他的合同, 只能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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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2009-8-3 22:44 | 只看该作者
但是, 我想知道的是, 在没看到合同的情况下, 你怎么判断该公司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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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2009-8-3 22:49 | 只看该作者
我现在找不到这个法, 好象和合同无关, 就是试习期不能超过一周(不付工资), 就是过了一周还是试习期, 也要付最低的工资. 试习期好象最长三个月, 到了三个月或者转正, 或者解雇. 过了三个月还没有解雇, 过后(哪怕一天)再解雇, 就要多付两周的薪水................
Post by capitalist;2318896
但是, 我想知道的是, 在没看到合同的情况下, 你怎么判断该公司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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