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 yueyang
终于看到一位热心用法律知识为华人解惑的人士,参考了您以前的帖子,看得出你是熟读了法语版的《民法与你》,那么能否请您解释一下我的问题:
加拿大应该属于英美法系,如果条款制定一方违反其中条例,可以视该条例无效。不知你是否可以认同?或者询问专业法律人士得到认同?目前在stm的条例第73条明确写明月票不能卖,租,借等等(请参考http://www.stm.info/en-bref/R037-10.htm),然而交通公司代言人却公开发言肯定可以借给家人和朋友,是否已违反了自身的条款?如果看作法律条款,可以说变就变,是否太过儿戏,说得严重点就是蔑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