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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ind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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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從學生告發老師看大陸中國人的畸形愛國和臣民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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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08-12-9 10:43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capitalist
我不同意利用讲台宣传政治观点, 什么观点都不合适.
假如没证据造谣说别人跟公安局举报,是可耻, 毫无疑问.

双重标准? 有可能, 但绝对不是因为观点, 而是我认为媒体跟政府不同.
对官方跟私营机构不同, 应该采用不同的标准.
首先要明白一点,公安机关不是宣传部。假使学生有向公安举报他,那是针对他本身的行为而不是他的言论。换个情况,比如他在下课后宣传他的观点,会有学生举报他吗?何况连他自己也不确定学生是否有举报他的行为,就匆匆绞杀处于弱势的学生,怎么不见你指责他不好好在两人之间交流观点?
第二,我说了言论自由不是万能的遮羞布。任何一个国家的言论都不允许有煽动非法推翻现政府的言论存在,如果杨教授在中国的言论是反共反政府,学生完全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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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8-12-9 10:55 | 只看该作者
>>>但是他没权在课堂上向他的学生灌输他的个人观点,就算学生有举报他的行为也完全合法合理。假如杨教授是个同性恋,难道他就可以以言论自由为名在上课向学生宣传同性恋的好处?难道学生不能举报他吗?怎么换成宣传反共言论就成了某些人眼里的神圣伟大,不可侵犯了?
>>>
反对利用讲台, 不是因为他的观点, 我的想法更实际点, 理由是我交了钱是学东西的, 我交了学无线电的钱, 毕了业得去找工作的, 假如老师东拉西扯, 等于骗我的钱.
这种情况, 有很多的方法处理, 1.先打听好, 哪个学校, 哪个老师教的好, 2.先跟老师提意见, 3. 跟学校提意见. 4.就是打官司也是民事.

对我来说, 言论自由是实实在在的.  是神圣的.
具体观点, 拥护同性恋, 拥护D, 反对D, FLG, 都是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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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8-12-9 11:07 | 只看该作者
事情有大有小, 对我来说, 举报是大事, 是污染人民关系的大事, 我见过举报的, 非常非常的恐惧.
比特务还另人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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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8-12-9 11:15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ESG
如果杨教授在中国的言论是反共反政府,学生完全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
好吧.
这样的话, 就没有反D反政府的言论了.
但是, 这个D, 这个政府怎么制订和调整政策来平衡不同阶层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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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8-12-9 11:22 | 只看该作者
1。“举报”之说连当事人本身也不敢肯定,却被人用来大作文章,这点根本不值得讨论。
2。就算有举报,完全合理合法。学生针对的是他的行为,不是言论。杨教授不可能只在上课时发表他的言论,在日常生活中谁举报过他?这样的人可以在政府办的学校里当教授恰恰说明中国的言论环境正在改善。
3。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杨教授的行为,作为公民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所以学生如果真的举报的话,完全正确。中国现行的法律是不是一部好的法律,可以探讨。但是就算他不是一部好的法律,不代表作为公民你可以以各种口号为名不遵守它,践踏他。
4。你所谓的处理方法相当有理性,只是为什么要求学生这样做,而舍不得将这种理性用在杨教授身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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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8-12-9 14:56 | 只看该作者
两篇文章一起看, 很有可能"举报"的事是老师的一面之词.

假如"举报"是无中生有, 我能不能反对呢? 我猜能, 因为举报有它的历史, 举报有它的拥护者.

我反对的理由不是在法律层面上. 我就是不愿意我的身边有特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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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17:26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asun
这是两个问题,教授可以在其它场所如课后和媒体发表与党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论,但课堂上不能。
这里借鉴一下加拿大政府起诉 Janmes Keegstra 的案例:
Keegstra 是爱伯塔省的一名中学教师,他在课堂上散布反闪米特人(Semitic)的言论,还要求学生在考试中用他的观点来回答问题,否则,判不及格。最后,他被指控触犯刑事法规(Criminal Code)第319节。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主流价值观的。

對,在加拿大的主流價值就是平等博愛,不能散播仇恨和種族主義.
在中國大陸的主流價值就是要奴才,不能有批評社會不公,要求人權.誰叫該教授生在中國?就算被殺也活該,因為中國人質素低嘛,不應學西人談民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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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8-12-9 17:57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asun
这是两个问题,教授可以在其它场所如课后和媒体发表与党中央精神不一致的言论,但课堂上不能。
这里借鉴一下加拿大政府起诉 Janmes Keegstra 的案例:
Keegstra 是爱伯塔省的一名中学教师,他在课堂上散布反闪米特人(Semitic)的言论,还要求学生在考试中用他的观点来回答问题,否则,判不及格。最后,他被指控触犯刑事法规(Criminal Code)第319节。
每个社会都有自己的主流价值观的。

谬!

大学教育的使命就是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而引入多种观点进行比较就是最有效的方法,如果所谓“主流价值观”正当,学生通过比较自然会从心底支持而不仅限于被动接受,反之学生就能知道所谓“主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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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8-12-9 18:01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capitalist
MENCKEN 多半是为了雷人说这样的话.  

我比较佩服苏格拉底面对审判的做法. 有个说法. 苏格拉底拒绝逃跑的原因是因为他了解到他必须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服从这个城邦的公民和法官、以及陪审团所审判的结果。否则他便会违反他与这个城邦的“契约”,而这样做是违背了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原则的。

政客的本质和高尚正义毫无关联,而纳税人又不得不选出这样一帮人来主持行政分配财富维持国家,还给他们冠以“代表”和“元首”等尊贵称号,这的确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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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8-12-9 20:22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capitalist
两篇文章一起看, 很有可能"举报"的事是老师的一面之词.

假如"举报"是无中生有, 我能不能反对呢? 我猜能, 因为举报有它的历史, 举报有它的拥护者.

我反对的理由不是在法律层面上. 我就是不愿意我的身边有特务.
你不喜欢的事不能作为普世的标准,公民的首要义务就是遵守法律这个大众游戏规则。将举报的人定义为“特务”本身已经说明问题了,清者自清,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怕别人去举报呢?真正要是有学生去举报老师是好事,第一说明学生能够独立思考,不盲从;第二说明学生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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