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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ESG
你不喜欢的事不能作为普世的标准,公民的首要义务就是遵守法律这个大众游戏规则。将举报的人定义为“特务”本身已经说明问题了,清者自清,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怕别人去举报呢?真正要是有学生去举报老师是好事,第一说明学生能够独立思考,不盲从;第二说明学生有法律意识,能够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我看双重否定句有点困难, "我不喜欢的事不能作普世的标准", 这个不合适, 我是比较随和的人, 不愿意强加于人.
法律, 有大有小; 法律有条文, 还有精神.
我们看法律应该看大的, 看法律的精神.
假如举报的是老师不教该教的, 浪费我的时间, 那我觉得这是消费者的权利, 不是特务.
假如举报的是老师的想法跟某些想法不同, 那我觉得就是特务. 这不叫独立思考, 因为他上课的时候想法已经形成了, 发现老师的想法跟既定的想法不一样才去举报的. 学校的事不先跟老师交流, 跟学校交流, 直接去公安局, 这叫浪费公共资源, 不叫法律意识. 警察多忙啊, 哪有功夫管老师讲的是什么?
清者自清, 有时候不好说, 我看黄网站, 还下载, 有时候还传播给ASUN看看, 这个不一定合法, 假如BONN知道了, 去举报, 我说他什么? 难道有比特务还合适的词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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