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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z705;2758126 标红的话,你说的一点不错。赞一个! 但凡这样的“ 吃秤砣、玩失踪”的主,都是“狠”角色,虽然可能外表看起来比较萎。
Post by lovelytito;2758490 LZ 要隐瞒了其他重要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 如果LZ真的曾威胁恐吓过原告多次害他晚上徘徊在外不敢回家那你现在也是活该,在加拿大指望用恐吓威胁来让别人屈服, 除非你是黑手党, 否则最后还是自己倒霉。 从今以后要明白做任何事都不可以意气用事的。
Post by z705;2757010 至于你说的“去他妈的道歉, 去他妈的给钱, 跟他在法庭上死磕到底”,没错,是我说的。我问你一句:如果你不顾自己的自尊,去低声下气的跟人家道歉,赔人家钱,结果人家不光不接受,反而连理都不理你,你怎么个感受?能如实地告诉我吗?
Post by z705;2756801 无论如何,我认为:踢人家的门是不对的,吓唬人家是不对的,这个一定要好好教训一下。但是,都是中国人,是吧?弄到你死我活干吗?人家不是也害怕了,也知道错了,而且愿意私了吗?
Post by z705;2757223 我来发贴,是为了 1)和解,既然别的和解途径失败了,那么我也只能试试一下公众舆论的影响,来达到和解的目的。 2)我始终认为原告的”设陷、捏造.."等手段是对社会的一个潜在危害,所以应该曝他的光。也算做了件善事。 至于道歉,我不认为自己是虚伪的,我从内心也的确认为自己应该向他道歉。因为,我也有行为不当:不该恐吓,说要揍他。 说白了,就是把这事在太阳底下“晾晾”,多点“阳光”对大家都有好处。 我想再重申一次我的观点:冤家宜解不宜结,到饶人处且饶人。只要这个“小事”没带来“大麻烦”之前,它还是个“小事”。和平解决永远好过硬性解决。
Post by z705;2757515 1)直到最后一刻,我是不会放弃和解的努力的。这样做对大家都有好处。 2)和解并不是我一味地,100%忍让对方。我的错,我愿意承担责任。他的错,也不能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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