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 中共给刘先生加了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和你的引用明明一样呀.
常识是, 罪证应该是指证据证物, 比若说刘先生谋面某月某日, 在哪里干了什么事, 说了什么话, 或者如你所说, 拿了什么人多少钱. 你再去数数, 所谓判决书里, 拿出来作证据的刘先生的话, 确实只有300余字.
就300多字的所谓证据, 就敢定人的罪, 让人坐11年牢,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而我这段话, 也有将近200字了.
Post by master;2712940
哈哈, 不知道你的眼睛是瞎了还是在睁眼说瞎话. 你自己去查一下网上的判决书吧. 倒数第几段写的很清楚犯的啥罪...俺体你摘录一些. 至于拿多少钱. 这又不是经济犯罪根据贪污多少钱判几年刑的, 做汉奸的量刑是根据危害国家政权的程度. 这点法律常识难道都不知道.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 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 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 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 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 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 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