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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事事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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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沙龙活动通知: 刘晓波获奖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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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0-20 10:55 | 只看该作者
民主只是政客身上廉价的一块遮羞布,古今中外没见过不玩这招的。所有政客关心的只是“老共”手里庞大的权力,而且希望以最经济的方式分享或完全占有这个权力。所以谁都不要装B,别动不动就代表人民利益。



各路政客的区别就在于玩法不一样:

“老共”象STM,仗着块头大,年年涨价还天天晚点,就这么霸道,你骂完了还得乖乖交钱;

“民主混混”象理财顾问,西装革履,向你推销产品时天花乱坠,这个指标那个图标,外加华尔街最新理论。等你吃亏了,发现人家照样吃香喝辣;

“搞退党的”象打把式卖艺的,反正是低端,全凭嗓门大,骗一个算一个;

“藏独疆独台独”象沿街乞讨的,打的是悲情牌,身上能缺个胳膊少条腿效果更好。白天你看他挺可怜,晚上人家照样下馆子,泡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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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0-20 11:51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Smallbysail;2712716
显然不应该召集大家“讨论”,很多人注定是无法与之交流的,比如ikp之流,谈不上与之讨论什么东西,召集有兴趣的一起分享一下晓波同志获奖的喜悦就好了。对稍微有点理智和良知的人来说,刘晓波获奖这件事本身没什么可讨论的。都什么年代了,那么个泱泱大国,上下五千年,还有人因言获罪,滑天下之大稽,可悲可叹。

唯愿刘晓波早日获释。
同感。也祝刘先生早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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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0-20 12:01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觉得刘结巴被判刑最关键一点是拿了美国人的美金. 这是最关键的和说什么话没多大关系. 俗话说, 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短. 换过来想一下其实也很正常, 如果加拿大某个议员或者政治人物拿了有中国政府背景的钱或赞助在加拿大政坛呼风唤雨, 指手画脚的, 你说会有啥反应?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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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0-20 12:44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lkp;2712746
世界上有绝对的自由吗? 2008年“藏独”骚乱的时候, 加拿大本地的媒体一面倒的为藏独叫好, 本人在一个本地著名的西人论坛上发表一些反对他们的言论, 不幸的是, 我的言论被“和谐”了, 被直接delete了。
没有绝对自由,刘翔能跑10秒,你就只能跑20秒,或者更久。

论坛是私人产物,管理权在所有者。他人的言论自由,当然不能以侵犯私人产物所有者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当然,私产所有者实行自己的权利,也限定于自己的私产范围之内,而且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比如说,乱删贴,就会影响自己论坛的人气,可行度等等。论坛删你的贴,是行使他的合法权利。而你的言论自由没有受损,你依旧可以向你的朋友,邻居,或者在别的论坛上(比如这里),发表你的观点。换句俗话说,你有说话乃至胡说八道的自由,别人有不听的自由。

警察,监狱则都属于国家公器,以国家公器强行限制,剥夺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乃至,因此而对其实施人身禁锢,和你所列举的情形有天壤之别。你所说的那个著名论坛的管理员,就没有权力和能力,跑到这里来,删你的贴,或者把你关到牢里去。

不过,中共自然是把国家公器当成了党产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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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0-20 12:52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master;2712882
个人觉得刘结巴被判刑最关键一点是拿了美国人的美金. 这是最关键的和说什么话没多大关系. 俗话说, 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短. 换过来想一下其实也很正常, 如果加拿大某个议员或者政治人物拿了有中国政府背景的钱或赞助在加拿大政坛呼风唤雨, 指手画脚的, 你说会有啥反应? :cool:
你胆子比中共还大。中共给刘先生定的罪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可起诉书里,都没能,也没敢写刘先生拿了海外反华分子多少钱,只勉强从刘的几十万字里挑出300余字作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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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0-10-20 12:56 | 只看该作者

思路非常清楚

Post by mzmy;2712916
没有绝对自由,刘翔能跑10秒,你就只能跑20秒,或者更久。

论坛是私人产物,管理权在所有者。他人的言论自由,当然不能以侵犯私人产物所有者权利的方式来实现。当然,私产所有者实行自己的权利,也限定于自己的私产范围之内,而且怎样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比如说,乱删贴,就会影响自己论坛的人气,可行度等等。论坛删你的贴,是行使他的合法权利。而你的言论自由没有受损,你依旧可以向你的朋友,邻居,或者在别的论坛上(比如这里),发表你的观点。换句俗话说,你有说话乃至胡说八道的自由,别人有不听的自由。

警察,监狱则都属于国家公器,以国家公器强行限制,剥夺宪法赋予的,公民的言论自由,乃至,因此而对其实施人身禁锢,和你所列举的情形有天壤之别。你所说的那个著名论坛的管理员,就没有权力和能力,跑到这里来,删你的贴,或者把你关到牢里去。

不过,中共自然是把国家公器当成了党产私产。


顶一个 ;)

不过跟某些人,似乎没有解释的必要,比如那些连“刘晓波的言论,超出言论自由的范围”这种句都造得出来的人

估计先得给他们解释什么叫言论,其次解释什么叫自由,再其次什么叫言论自由,再解释什么叫范围, 最后再解释什么叫“超范围”,最后再尝试告诉他们, “言论自由”这个定义本身实际是没有所谓“范围”的。

不过估计他们一概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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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0-10-20 13:14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不知道你的眼睛是瞎了还是在睁眼说瞎话. 你自己去查一下网上的判决书吧. 倒数第几段写的很清楚犯的啥罪...俺体你摘录一些. 至于拿多少钱. 这又不是经济犯罪根据贪污多少钱判几年刑的, 做汉奸的量刑是根据危害国家政权的程度. 这点法律常识难道都不知道.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 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 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 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 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 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 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Post by mzmy;2712922
你胆子比中共还大。中共给刘先生定的罪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可起诉书里,都没能,也没敢写刘先生拿了海外反华分子多少钱,只勉强从刘的几十万字里挑出300余字作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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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0-10-20 13:29 | 只看该作者
Post by master;2712940
哈哈, 不知道你的眼睛是瞎了还是在睁眼说瞎话. 你自己去查一下网上的判决书吧. 倒数第几段写的很清楚犯的啥罪...俺体你摘录一些. 至于拿多少钱. 这又不是经济犯罪根据贪污多少钱判几年刑的, 做汉奸的量刑是根据危害国家政权的程度. 这点法律常识难道都不知道.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 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 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 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 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 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 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言者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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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0-10-20 13:36 | 只看该作者
同样是骂共产党, 刘结巴骂和邻居大妈骂有本质区别滴. 要说骂政府, 也许俺原来街坊里的下岗的骂的更多, 人家是天天骂连睡觉都骂...
Post by maxil2004;2712958
言者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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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0-10-20 14:11 | 只看该作者
我说, 中共给刘先生加了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和你的引用明明一样呀.

常识是, 罪证应该是指证据证物, 比若说刘先生谋面某月某日, 在哪里干了什么事, 说了什么话, 或者如你所说, 拿了什么人多少钱.  你再去数数, 所谓判决书里, 拿出来作证据的刘先生的话, 确实只有300余字.

就300多字的所谓证据, 就敢定人的罪, 让人坐11年牢, 根本就是欲加之罪, 何患无辞.

而我这段话, 也有将近200字了.
Post by master;2712940
哈哈, 不知道你的眼睛是瞎了还是在睁眼说瞎话. 你自己去查一下网上的判决书吧. 倒数第几段写的很清楚犯的啥罪...俺体你摘录一些. 至于拿多少钱. 这又不是经济犯罪根据贪污多少钱判几年刑的, 做汉奸的量刑是根据危害国家政权的程度. 这点法律常识难道都不知道.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波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 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特点,采用撰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文章的方式,诽谤并 煽动他人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 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从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晓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 告人刘晓波在法庭审查中提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已充分证明刘晓波利用互联网的传媒特点,以在互联网上发表 诽谤性文章的方式,实施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的行为,刘晓波的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犯罪。故刘晓波的上述辩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 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晓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 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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